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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核心2015探究常人道德(2)

发布时间:2015-01-07   |  所属分类:伦理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第二.其价值观是义利兼顾的。处于常人道德的中人,其价值观既不是坚持“义以为上”的,也不是见利忘义的,而是义利兼顾的。仍以上述事例来说明,对于拾到东西的人来说,按照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就是“我在马路边,拾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说声再见!”,也就是说,我们从小接受的就是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教育,当然,我们不是说这种精神过时了,不需要了,而是说这是一种道德上比较高的层次即拾金不昧,是应该继续被赞扬和提倡的。但还有一部分人拾到东西后,如果价值比较大,他可能会想,不义之财不可得,我不能把别人的钱物据为己有,但我要把这些钱物还给失主,还要花时间成本,金钱成本,那么,我就希望把钱物还给失主之后,他们既从精神上承认我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应该给我适当的经济上的回报和物质奖励。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是义利兼顾的。在一些物权法律法规完善的国度,类似这种有偿还物的行为,完全可以从法律上找到相应的条款。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还者,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拾得者有权获得报酬……前些时披露的我国物权法草案,也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当然这其中也有很多人是偷偷把人家的钱物昧了,当然这就是“失当”的不道德行为了。

  第三,其人己观是人我两利的。这种常人在人己观上,既不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也不是损人利己、自私自利的,而是在利人的基础上也不损己,在实现自己小小的正当利益的基础上而利人,既是利人的也是利己的。正如上述事例所表现的那样,很多小老百姓、道德上的常人或中人,的确不是失德昧物、自私自利的“小人”,但也没有达到一心为他人而不顾自己的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损失的“君子”水平,他们既未害人,也未一心利人,而是在利人中希望有所回报,既得到精神上的肯定也得到点物质上的实惠。如一个小伙子在马路、车站、社区里看到某位老人费力的提着东西,就去帮老人把东西送到家,如果主动说清楚这是要付费的,那就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行为,但他并没有这样说,但他内心可能是希望老人不仅在精神上谢谢他,而且因为他是个穷学生,也许还希望得到一点小费之类的物质回报。恐怕按我们的传统道德观,这个年轻人有这个动机就是不道德的,是个“小人”而非“君子”,对于受到帮助的人也很少有人想到主动给别人一点小费,而理直气壮的享受别人的这种劳务付出,可能他会想,这是他愿意这样做的,我又没强迫他。我们之所以把年轻人这种期望得到回报的行为动机看作是“小人”,就是以一种要么是“君子”、要么是“小人”的两极对立的道德思维进行思考和评价的,而没有想到在这两者之间还会有一种正当的行为,人大部分也许只是一种道德上的“常人”、“中人”,他既不那么高尚,也不那么低劣。他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利他的,在动机上是利己的,从社会效果来看,可能是一种双赢的人己两利,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合作机制。要使很多平常百姓有更多的机会、以更高的积极性做到并实现拾金不昧,通过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通过一定的中介组织去做失物者与拾得者之间的桥梁,这是一种多赢的社会合作,从效果上来看,也许是最有效的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每个人“拾金不昧”当然是一种交易成本最低的社会合作,一个人拾到了别人的东西,无论多么贵重,都会想办法交到失主手中,这是最优的社会状态——可社会一般的道德水平根本达不到这个境界,大部分人都是平常百姓,其人性与道德境界也可能就是处于“中人之性”与常人之德的水平,因此,我们要承认这种还物取酬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如果通过这样的社会合作机制,达到了客观的利益多赢,又鼓励很多人即做了一件对别人有帮助的事,也得到了一些利益或金钱上的回报,这从民众日常生活伦理的角度看,对鼓励人们多做好事、利人利己也许还会起到好作用。

  第四,其行为动机是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统一。现代伦理精神的重要特征就是努力追求并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统一。我们社会近三十年来所进行的企业改革与社会改革实际上追求并体现了这种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现代法治社会也要努力追求和维护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机制。但是在传统的道德理论中,我们一般认为,道德是没有权利诉求的,似乎只要追求权利的就是不道德的,只有单纯尽义务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甚至把这一点放大,坚持认为自我牺牲是道德的重要特征。近年来,在伦理学界,这种道德理论已经被修正完善。道德从其社会作用性质来说,虽然主要是要鼓励人们履行义务,但现代道德如果缺乏权利诉求及其维权意识,或者说权利与义务分离,那么,这仍然只是一种传统社会的精英文化思维,是不符合现代伦理精神的。虽然自我牺牲是道德的一种最高境界,但它却不是道德的唯一的质的规定性,如果把它看作是道德的特征,那么就会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不道德,这是不科学的。还有一种认识认为,从社会道德保障机制的角度可以提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似乎个人的道德行为动机只能追求义务而不能追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我看来,这种认识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这割裂了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如果缺乏主体道德精神的支持,那么,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道德机制如何能建立起来呢?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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