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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核心2015探究常人道德(3)

发布时间:2015-01-07   |  所属分类:伦理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常人道德的性质

  那么,这种常人道德究竟该如何认识评价或者说它的性质是怎样的?

  首先,常人道德的存在是一种道德生活的常态正当性真实存在。常人或中人道德,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是一种常态的存在。也就是说,在生活中处于这种常人道德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处于这种常人道德境界的人是大多数人,而道德上非常高尚的“君子”甚至是“圣”、“贤”,或者说道德上很恶劣的“小人”,毕竟是少数人。我们在道德生活中要赞扬与谴责的往往是特殊的,少数的人和事,我们往往对特殊的事件保持着兴趣,而不大关注常人的日常道德。儒家的圣行是一种崇高的道德追求、道德理想境界,作为常人,我们认为自己很难做到,我们认可并崇尚这种理想,但我们也有权放弃对这种过高境界的追求,没有圣人的理想,没有成为圣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相反,有了这类圣人的价值观和理想并将其实现了,那才是大得了的事情呢。这类大得了的事情,人人奇之而赞叹才会见贤思齐。常人道德是一种正当性存在,这种正当性有时表现为一种与道德无涉的非道德现象即它可能是种正当(不违法也不失德)谋利的经济行为,也可能表现为即利人又利己的行为,既然是一种利人利己,既不损人也不损己的两利行为,我们就应该承认其是道德行为而不是不道德行为或非道德行为,因为在我们看来,一个行为是道德的,主要是以其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损益性而确定的,而不是以其行为者的动机为主要标准的。既利人又利己,既非利己而损人的行为就应当被视为是道德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它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善”的。正当性、大众性是常人道德的重要特点,对这种具有性质上道德正当性,而又为大多数人经常履行的道德行为,我们的道德理论与道德舆论应给予正面的道德价值评价即它本身是一种符合现代伦理精神的道德行为。

  其次,常人道德的义利统一、人己统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现代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古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特征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只有少数人享有权利,并且享有统治其他大多数人的权力。因此,在古代社会,道德的思考只是“上等人”的专利,这就使得这些道德学说具有这样一种倾向,就是毫不理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容易在义利对立的基础上坚持“义以为上”的价值观。因为他们没有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现实压力,但是作为道德学说,它又具有普遍化的要求,是对所有人的普遍规范。那么,对于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是一种过高的要求,也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古代社会的单一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要求文化上的价值一元化,社会生活的单一化必然导致对人的道德品质的齐一化要求。因而要人们见贤思齐,鼓励人们“人人皆可成尧舜”,“涂之人可以成禹”。近现代以来,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社会的生产方式的转型和社会结构的转型相适应,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平等和公正成为人与人关系的正当要求,道德的评价也就转而关注人们的行为,只对人们提出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伦理规范,至于人的内心生活和更高的道德要求,则是让每个人自己去选择,这是一种道德上的民主精神的体现,也是现代社会道德生活的特点。现代民主社会不是不希望人们做一个道德上境界很高的圣贤或君子,而是把这种自我选择的权利让给民众,只是要求一个公民做到基本道德、守法公民。现代民主社会主要是一种普遍的公民伦理,其基本精神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一种基本的“底线伦理”。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根据就是尊重每个公民的自由选择权,是否要做到道德上的圣人,这是他们自己的权利,每一个公民只要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既谋利但又不违犯道德和法律,既不损己而又能利人,这就是一个有道德的好公民。现代道德就是要努力建设这种公民道德,而不是传统社会的圣贤道德。当然一部分人能达到这种圣贤境界也是我们所乐见的并崇尚追慕的,但却不能被社会所要求和强迫。可见,上述常人道德是符合现代伦理精神的,因此,应被评价为道德的行为。

  第三,常人道德是道德的中间层次与境界,这也是无容讳言的。他既不是被期望和赞扬的,也不应是被谴责和抛弃的,而是客观的、大量存在的,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只有正视这种客观性的中性存在,才能真正建立起道德的层级性思维,从而充分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它确实不像“应当”“善”那样高尚,这要求我们还是要坚持在社会上通过大量的宣传教育和道德主体的自觉修养,努力使人们向更高的道德境界努力攀升。但另一方面,也要承认这种中人道德层次存在的合理性,它是广大民众经常发生的、普遍的、恒常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境界,虽然不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范导性,但却是日常道德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层次。大多数人这样的义利兼顾、人己兼顾、既尽义务又要权利的行为,应该被看作道德上的正当和善。它的存在不仅是一种生活的事实,而且应该说对形成公民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新道德是有积极意义的。只有正视这一道德层次的存在,才会真正把道德的层级性思维落到实处,也就是说我们既要鼓励赞扬道德上的先进性要素,也要注意发挥道德的大众性、普遍性要素的积极作用,既要人们义以为上、先人后己,也要承认义利兼顾、人己两利的合理正当性,从而把道德的先进性与广泛性很好的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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