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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论文我国民间探险游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10-18   |  所属分类:旅游: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旅游管理论文我国民间探险游存在的问题

这篇旅游管理论文发表了我国民间探险游存在的问题,民间探险游近两年受到很多旅游的喜爱,探险游虽然刺激,但是也伴随着危险,危险背后说明了我们国家相应的法律条款欠缺,应急救援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面对这些风险,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关键词:旅游管理论文,民间探险游

一、我国民间探险游的安全现状

近年来随着户外旅游探险活动的普及,各种陆地探险、水域探险和空中探险如:人迹罕至的山峦、峡谷、原始森林、潜水、漂流、跳伞运动、洞穴探险、沙漠探险等受到越来越多喜欢冒险驴友的青睐,一边是惊险刺激、“不走寻常路”的探险旅游,一边是接连出现的安全隐患。2006年13名前往鄂尔多斯库布其沙漠探险的天津大学生在沙漠被困;2008年广西23名“驴友”在南宁大明山突遇山洪,3人遇难;2009年重庆自助游团队35名“驴友”在穿越重庆潭獐峡时突遇山洪,17人遇难…。搜救“驴友”的行动每年有很多,产生的费用大多数由政府买单。2013年为营救太原小五台山探险游的两名驴友,当地政府出动搜救队员32人,出动车辆10部,先后历时十多个小时;2014年四川驴友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1000多人参与搜救,救援成本高达11万元,还有政府为搜救驴友曾出动直升飞机等先进装备。四姑娘山风景区管理局因“驴友”违规登山花费的搜救费用,仅去年一年就花了30多万元。驴友的盲目探险不仅将自身和他人宝贵的生命置于险境,而且救援活动还耗费大量公共资源。近年来户外探险事故的发生频率处于快速增长的状态,根据中国登山协会发布的《2013年中国大陆山难报告书》统计,1957年到2000年户外运动山难遇难33人,而2001年至2013年则增长至313人。

二、我国民间探险游存在的问题

频发的探险旅游安全事故暴露出我国相应法律条款欠缺、问责机制及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1. 探险游缺乏专业系统的应急救援体系

在我国尚没有普遍的专业救援队伍和系统的应急救援体系,探险游发生意外事故之后,遇险者一般都是立即向110、120或公安、医院、交通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所以承担主要救援任务的也就是这些部门。但针对沙漠、雪山、大海等户外遇险的情况来讲,他们并不是专业的、常设的救援机构。加上这些部门在各个地区的装备配置不同,救援能力也就不同。越是偏远的地区,越可能出现救援不及的情况。目前我国专业救援队毕竟有限,民间救援队又面临经费和培训方面的问题,发展举步维艰。而且不管是官方或民间,在预防探险游事故和针对意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助方面均无系统方案,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救助机构和组织,一旦发生意外,如果官方或民间救援队无法及时赶到,只能依靠游客自救或寻求临时救助,救助效果可想而知。

2. 探险游市场准入门槛低

由于探险游市场风险大利润低,较少旅游公司愿意涉入,目前组织探险活动主要通过网络召集、户外探险俱乐部和个人参与三种途经:(1)网络。这些网站绝大多数是经营户外探险设备的店主或具有探险经验的旅游者个人主办的网站,网站总体水平低下,且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充分。为了逃避责任,这些网站几乎都申明“由于此次组团并不是盈利性质,是旅游者自愿参加的,所以在探险旅游活动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伤亡事故,概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由此可见,通过网络组团的探险旅游者其生命财产安全很难得到有效保障。(2)俱乐部。户外探险俱乐部绝大多数,由私人承办,缺乏正规的具有探险资格的领队。同时由于我国对探险这一旅游市场的认识不足,目前还没有专项法规或机构专门领导管理这些户外探险俱乐部。因为没有严格的探险旅游审批机制,目前国内的户外探险俱乐部对探险旅游的风险认识不足,往往看不到潜在的危险,更谈不上对风险的全面把握。一些俱乐部只是在组织活动之前请一些曾经去过该旅游地的人进行简单讲解或举行几堂野外生存讲座,完全没有对旅游者进行正规的户外专业培训和阶段体能测试。有的俱乐部甚至没有任何培训,只要达到一定数额的消费者即开始组织探险旅游活动。(3)个人。通过个人途径参与到探险旅游活动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一些大学的学生鼓动自己的朋友一起参加探险。这些年轻的“背包族”往往对目的地所存在的风险缺乏科学的评估和安全感知。在旅游过程中他们凭借的更多是热情、勇敢和冒险精神。正是因为市场准入门槛低,没有专业的认证机构,组织的非规范性,造成探险旅游事故频发。

3.问责机制和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关于探险游的专项法律法规还较少,在原则设定、规范管理、应急救援、惩戒办法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比如按照国际惯例,在民间探险活动中,搜救产生的费用应由搜救活动的提出者,即被搜救者及其家属负担。但我国有关户外探险活动搜救费用的法律条款几乎空白,往往是由政府买单。还有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活动的发起者、旅伴以及当地的管理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各自如何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虽然2013年《旅游法》出台,但是关于探险游各方的责任与义务这些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因此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担不明确引起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非常之普遍。虽然国内已开始对规范登山活动进行探索,相继出台了相应制度,但还缺乏贯彻执行力度。如《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多对违规登山者仅处以口头警告的处罚,因此,完善户外探险业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加强贯彻执行力度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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