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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论文发表浅谈建立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2)

发布时间:2014-07-15   |  所属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在现实生活中完全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而达到福利增长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经济往来中交易双方的自愿一致的行为可能会使双方利益都没有受到损失(但也不能保证第三方利益没有受损),但交易中福利的增长往往不是靠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是靠法律的强制行为。股东除名制度便是如此。在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之间为了维持福利不减少的状态只能相互僵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往往会机构失灵、组织散漫、效率低下。但如果允许法律的强制作用,允许一部分股东强制除名另一部分股东以消除合作上的障碍、铲除制造福利的桎梏的话,公司的运作效率会更高,受益人获得的利益多于受损人损失的利益,换而言之,社会福利的增长大过减少。

  (三)股东除名制度符合博弈理论的要求

  法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博弈包括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区别在于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能否达到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作反映的是一种团体理性,不合作则更多体现的是个人理性。

  股东除名作为一种制度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种经过股东之间多次博弈后形成的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告诫股东如果不遵守公司的契约和法律的规定,虽然暂时获取了不当利益,但会受到更大的惩罚。合作博弈无疑对经济团体的稳定、发展以及财富的创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要促成权利的合作博弈就需要产生一个有约束力的潜规则。

  股东除名制度的合理性就在于它力求促成股东之间的合作博弈,防范非合作博弈的产生。当股东之间出现权利上的冲突时,股东会考虑到这种非合作博弈如果长期存在会对自己的利益造成不小的影响,如果自己的不公正行为引起了非合作博弈,按照规则自己有可能被强制退出博弈,这对博弈的双方都起到了一种警示的作用,使双方都不敢超越自己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不公正的行为。当公司股东之间的博弈已经不可避免地转化成了非合作博弈时,除名制度通过强制有过错一方退出博弈来制止不合作博弈的继续。股东除名制度正是通过规范股东行为达到公司稳定、高效的目的。

  (四)股东除名制度可以有效的鼓励投资

  公司法上的许多制度设计都跟鼓励股东投资有关,比如股东有限责任制度。除名制度也起到了鼓励股东投资的作用。投资者选择哪种投资方式,是选择投资公司,还是选择投资合伙企业,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投资后自己要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在企业出现危机后其出资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能否顺利通过有效途径消除风险,当投资遭受损失时是否有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当投资者在考虑如何顺利地消除投资风险时,必然会进而考虑如果自己的投资未如当初预料的那样运作,自己可否顺利地退出企业或者迫使不合作的伙伴退出企业。合伙中的退伙,包括法定退伙、意定退伙和强制退伙无疑都符合投资者的上述要求,而在公司这一当今社会最重要的经济形式中,缺乏股东除名制度无疑会使投资者在投资时思前想后、左思右虑、缺乏冒险精神,故从这个角度讲,除名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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