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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如何滥用(2)

发布时间:2016-12-01   |  所属分类:民事诉讼: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对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界定的理解

  (一)刚性标准

  为了更好的运行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规制的制定也是有立法者和司法者以实践经验为依据设立的。因此,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我们可以以此作为参考来准备相关事宜,但是在民事诉讼的时候,我们是需要严格按照规制进行的,不可随意更改流程。在民事诉讼法中,经常会出现法律缺陷或者漏洞,其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的制度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大部分的法律规范及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的更改完善,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比较多,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将所有的细枝末节进行完善,需要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不断改善。从公民的角度来说,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不断的提高法律素养,坚定的遵守民事诉讼程序,尽最大的努力维护法律的公正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是依靠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的,所以在寻求法律公正的同时就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因此程序的公正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柔性标准

  民事诉讼程序有刚性标准也就有柔性标准,柔性标准也可以叫做弹性标准。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刚性标准,由于相关诉讼法的缺陷在一定时间里是难以完善的,所以,为了弥补刚性标准存在的缺陷,法律就制定了相关的柔性标准,柔性标准的作用在于它可以恰到好处填补刚性标准的空当以防止公民、律师和法官等民事诉讼主体利用法律缺陷来滥用民事诉讼程序。诚信作为一个人、一个社会、乃至一个国家来说是相当重要的,是立身、立国的根本,所以为了更好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一道德标准,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柔性标准。讲诚实,守信用在这里完全符合法律中的“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也符合“以事实为依据”这一条,由此可见,诚实守信与法律中的很多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即当事人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诚实的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要真实可靠,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滥用民事诉讼,不得滥用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利益。法官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之一,作为评判当事人行为的中立人,更需要诚实守信,遵守诉讼程序,而这一标准作为一个道德的标准,在没有具体的规制下,也是缺乏限制力的,所以我们在提倡道德自觉性和道德监督的同时,也要考虑建立具体的监督机制,法官作为案件的最终评判者,不仅仅要监督好他人,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只有提高自身的评判水平才能更公正的评判案件,防止诉讼程序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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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论坛》(半月刊)创刊于1983年,是由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办的民族类学术刊物。主要发表民族学、人类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同时刊载处于学术前沿的有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的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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