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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14   |  所属分类:民事诉讼: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越发的趋于维护人权,不仅集中强化相关规定的惩罚和打击力度,也要求相应的规定具有教育和保护功效。这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较为明显的法规代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先提出了此理念。

理论与现代化

  摘 要 随着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定义,要实现法律效力的实际发挥,就要对整体刑事诉讼程序中相对应的独立性以及适用性进行集中的关注,并且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罪行的基础种类以及量刑情节进行合理化的分析。本文围绕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背景以及内在逻辑进行了集中的分析,并且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完善措施展开了讨论,旨在进一步强化相应指导性文件的深化和落实,更好的建立有效的综合事实与证据的量刑裁决,从根本上保证被害人能实现有效的参与行为。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 改革

  一、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背景

  其中关于该条款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指出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项目中,只有实现相应的规定性条款才能更好的融合司法权限。伴随着该决定,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年-2018年)》和《关于深化检查改革的意见(2013年-2017年)工作规划》中都提及该问题,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法律态度,在提出相应制度时,基本的构架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基础权威

  在我国的法律结构中,基础的认罪案件诉讼结构不仅包括典型案件的处理,也包括非典型案件的督办。典型案件处理主要涉及的就是简易程序以及刑事案件的快速决裁,主要是针对相应的案件进行专门的庭审程序,强调的是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而非典型案件诉讼制度量刑裁决中,关注的是有基础附条件的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以及附条件认罪制度等等相关规定,并利用具体的量刑裁量等措施在庭前进行具体项目的处理和督办,保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简化相应的法庭程序

  二、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分析

  在我国,程序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价值,而根据程序法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分析,能对认罪、认罚以及从宽进行细化的解构。首先,认罪。在基础刑事诉讼程序中,是这样表述的:“若是案件的被告人在调查过程中充分认知自己的罪行,并且对基本指控事实没有异议”或者是被告人主动认罪等,都是符合刑事诉讼中认罪制度的表现,也就是说,在基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是启动整体程序的关键。其次,认罚。主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其即将接受的审判事实没有异议豏。最后,从宽。是诉讼权制约裁判权的代表,真正的表现形式是对整体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结构的从宽,实现整体程序的高效合理,并且有利于被告人能很快的脱离权利摇摆的阶段,也使得法院能更加高效的完成庭审工作。也就是说,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者是逐级递进的关系,只有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实现了基本的认罪认罚,才能进一步达到从宽处理的效果

  (二) 基础制度中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结合目的

  在实际的法规制度体系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独立的项目,不同于以往的认罪制度。从基本法规的创设结构以及目的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现行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创新,在建立基本的审查标准基础上,保证原则性规定的优化建立,真正鼓励相关涉案人员能通过认罪和认罚,实现轻缓量刑的目的。

  (三) 庭前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任何基础法律法规的运行和实施,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适用于庭前阶段的基本条款,具有非常便利的可操作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证或是庭审前主动向司法机关认罪,并达成相应的协议,认同相应的罪行以及量刑建议,这是一种法律行为,相应的在程序和实体上将分别获得及时诉讼和减轻刑罚的利益回报。 在程序法上,认罪可以获得迅速及时的诉讼结果,对认罪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普遍做法。在实体法上,认罪是影响刑法适用的一种事实情节,被告人通过放弃自己部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国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给予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宽大刑罚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的刑事政策。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能过度弹性和机动,要建立严格划分的适用范围。

  三、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构成就是整体制度开展范围的表述,在实际制度运行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其相似制度的核心,是在其基础上建立的创新发展模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原有刑事诉讼认罪制度中的相应特征,实现了整体庭审程序的简化,也针对原有制度产生了差异性的转变。其中包括“从宽”以及适用范围的理论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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