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分析
摘 要:本文作者介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几种认识,分析了制约监理履行职责的因素,提出了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方法。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分析
安全工作贯穿于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全过程,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同时需要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的共同努力。监理单位只要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就一定能防微杜渐,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特别是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顺利实现安全监理目标。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几种认识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393 号 2004 年 2 月 1 日实施)关于监理安全生产的责任超出了《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 98 年 3 月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2002 年实施),属于下位法不符上位法,应予以改变或撤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法律地位有待商榷。
1.2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关系,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没有规定业主给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业主方也不可能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委托给监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 5 条)
1.3 监理的权责不对称,监理的责任被不断加重。监理是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监理成了多管婆,有责无权,成为替罪羊,监理可以协管,不应承担责任。
1.4 监理的市场环境很恶劣,监理收费还处在低价位运行,监理无力承担。虽说按照"条例"的内容执行,但难度大执行困难,即使不停地下通知反映汇报,也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近年来的统计资料看,监理安全生产的职责被明显放大了。
2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监理职责的制约因素
2.1 环境的制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因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作业环境的不良与恶劣。人的不安全行为表现为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的知识、安全生产的技能缺失或不具备。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市场大门大开,建设队伍散而杂,原来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发生了变化,加之建设规模的不断加大,各种新的技术材料工艺被利用,各类项目遍地开花,给现阶段安全生产带来较大挑战,新进入建设行业的从业者,在风险识别、责任意识还未跟上,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2.2 知识结构的短板。目前,监理行业新进人员较多,年轻人较多,监理在工程安全生产中多处在被动状态,安全监理的方式方法、方案细则内容不详细,不具体,无操作性和针对性,监理人员缺少必要的安全监理知识,对诸如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护、深基坑等专项施工方案不熟悉,不能发现问题,不能起到真正审查作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熟悉,对各阶段的监理职责模糊,只为履行程序而程序,很被动。
2.3 操作中的情理法矛盾和工作的不适应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给监理作了程序内容上的规定,但是如何操作执行有困难,难以掌握。如何"审、查、整、报",不仅要有责任意识,还要有技巧、方法。试想,监理成天和施工方在一起,动不动就下单子打报告,这样很容易引起反感,也会得不到业主和承包方的支持和配合,何况发单子打报告也给后续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有时反而又不利隐患的消除。
3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理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监理职责是国家法规赋予的社会责任,已经法制化了,不容忽视,应正确理解和认识。
3.1 关于上、下位法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不是不相适应相悖的问题,1998 年实施的《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并没有说监理单位不承担监理责任。而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部 248 号文件对监理职责十分明确即承担监理责任。这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细分。退一步讲,即使说是上、下位法不适应的问题,那也只能理解为修改上、下位法相适应留出的空间。法律法规条文应以最现实的情况为制定依据。
3.2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无须争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十分具体,监理的安全监理职责是法规条例规章要求,是政府委托,不容推托,只能扎扎实实地履行,积极响应和应对。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身在现场,你能说安全事故与你无关吗?这也不同于"出了交通事故,不关警察职责观点",因为监理人员在现场。
3.3 监理的职责被不断放大的观点。监理制度建立在我国仅 20 年时间,有一个发展进步的过程。责任意味着担当,责任意味着机会,责任同时也促进我们作为,要在履行责任中谋求权利。我们只有认真履责,在履责中呼吁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清晰界定监理的边界责任和范围,正确划分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维护监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监理在发展过程中的羁绊。
3.4 监理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的监理职责难以履行和作用有限的问题。这是目前整个社会的大环境造成的。市场竞争激烈,非法分包、转包、征集等加剧了监理的履责难度,建设单位的不正常干涉,施工单位的程序越位都使监理的身份有些尴尬。要解决这些矛盾,监理只有创造性工作,有理有利有节,合理合情合法,宽严结合,刚柔兼济,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4 解决目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履责矛盾问题的途径
4.1 提高履行职责认识,有位有为,有担当有发展。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大转型时期,一方面各种利益矛盾突显,社会充满浮躁,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很普遍;另一方面,全社会充分尊重人的个体发展,尊重人的权利,以人为本是一个共同的指向。在这样的大环境中,我们更需要清醒意识到职责,监理的发展趋势,必然是让我们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只有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意识明确了加强了,我们取得行动上的主动,我们才能从具体的方式方法上,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着手,为监理工作的发展打好基础,掌握工作主动权。
4.2 营造重视安全生产监理履责的氛围,建立安全生产监理检查巡视制度和激励机制。目前,针对监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监理单位应培养建立安全生产监理的专家专职队伍,在重大专项方案编制及审查方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应集中队伍精英现场指导,群策群力共同把关,在公司配备专职安全领导人员,在经费投入、人员配备上优先,在年度、季度工作考评中,奖励激励安全生产的项目和个人,提升安全生产监理履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按照"条例"落实工作内容、操作程序,目前一整套现场安全监理的程序要求办法已经完备,"只要我们履行了该审查的审查,该检查的检查,该停工的停工,该报告的报告,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了安全事故,应该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目前已有监理单位制定和实施了很好的安全监理的程序方法,工程中重点突出,抓主要隐患,防止较大事故的发生,形成了有利于监理项目履行安全职责的责任制度,制订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的具体职责,编制科学合理、具体适用的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定期开展排查隐患的巡视制和专项安全培训制度,开展"两个报告"的情况和情境分析,做好项目专项安全监理资料。
4.4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理的培训。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安全生产是一个高压线,谁都碰不得。无知者无畏,很多事故问题都与蛮干,盲干有关。我们不能说模板支撑失衡造成坍塌、楼房整体倾塌监理履责程序合法到位了吧?因此,急切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各类人员的培训,这不仅仅指施工方的作业人员,还包括所有的监理从业者,我们监理这个队伍,在这方面能力还很欠缺,必须通过培训真正让他们从知识和能力上得到提升,培训要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采取课堂与现场两条脚走路,分专业分类别
让受训者切实学到知识,真正做到学得好,用得上,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教育与训练,不断地加强与改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 田杰芳 魏庆朝 《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探讨》
[2] 黄如宝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3] 许奇 任晓瓣 《我国工程建设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与减灾对策》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xiangmuguanlilw/191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