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管理论文知识产权证券化(2)
一是单一设立目的。SPV的设立目的仅限于资产证券化目的的实现,除该主营业务之外不得出现混业经营,从而防止因经营其他业务导致影响主营业务从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可能性出现。
二是资产严格独立。SPV的经营应当与发起人的资产独立,防止发起人的破产导致SPV的资产被视为发起人的财产进行清偿。从会计角度上看,一个标准适用“真实销售”的SPC的资产负债表是不会并入其发起人的合并报表的[10]。同样,类似信托财产,SPV的证券化标的又与其自身的经营资产不得混同。
三是避免破产风险。除SPV设立目的唯一和资产严格独立外,能够避免或远离破产风险的因素还有:(1)SPV的组织形式是法人实体,无论是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与发起人或申请方向分离[11]。每个SPV有自己的董事会或受托人,财务账簿与其母公司分离。这些条件可以消除“次破公司面纱”的问题。(2)SPV的股权可能被申请给发起人或SPV资产申请人以外的当事人。如果SPV组织形式是公司,其股权为非营利机构所持有,该机构可免于破产,那么这种所有权结构可能保护SPV免遭申请人的债权人的追索[12]。(3)SPV债权人申请强制破产的权利可能为SPV的章程文件所限制[13]。(4)向SPV申请资产,其结构应设计为“真实出售”,以便资产不被视为申请方的资产[14]。
四是税制适用优惠。对于SPV的证券化经营,节税应当是它的第一要务。在美国,除利用信托模式避免企税与个税的双重征税外,还不断利用其他可能的办法来合理避税,于是,美国政府承认了证券化当事人建立SPV 时采用的税收状态的合法性,并主动创造新的证券化载体。美国1986 年《税收改革法》中就确立了一种新的载体――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载体(REMIC)。不需缴纳双重所得税是REMIC状态的最吸引人之处。1993 年5 月11 日,美国议会又批准成立了一种新的资产证券化载体―― 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FASIT)。FASIT 和REMIC 都可以避免双重纳税,但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FASIT 适用于所有类型资产的证券化,而REMIC 只适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15]。流转税方面资本化资产是否要收税,还是可以适用税收减免,SPV证券是债券还是股票在不同国家也是不同的。
五是信用增级枢纽。首先,SPV无疑是一个金融中介机构,它不会产生新的资本,其作用在于过滤出可证券化的资产,保障预期债券资本能够有稳定回收的基本。其次,通过信用增级再次保证该金融衍生品的稳定。再者,通过流动性支持防止SPV机构的资金链的断裂。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之处
知识产权作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s-backed Securitizations,简称ABS)的一类别,从1997年的鲍伊债券开始,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非传统的潜在资金进入人们视野。华尔街有句名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那就将它证券化。在这知识产权证券化开元的十年之际,高科技企业无形资产比重远远超过有形资产。正如WIPO所言,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时代的到来定将是个时间问题。
看到机遇的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因其独有的性质,相对于传统的有形资产的证券化是种新的挑战。一项ABS交易在涉及具有固定现金流的资产(如抵押资产集合或汽车消费贷款)时是相对直接的,但在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资产情况下,许可版税与产品的销售量往往紧密联系[16],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性可见一斑。该领域学者以知识产权价值分析为切入点的较多,本文则希望以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表的与SPV的权属法律关系做出初步的探索。
(一)著作权证券化
著作权的内容由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代表着作者独特的思想与性格,是不可让与和继承的,财产权则是著作权人因创作作品而获得财产上报酬的权利。在资本化中,如果把著作权的内容视为一个整体,人身权无法从原有作者本身脱离,那么这是否就不符合“真实销售原则”了呢?
属于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其他特别权利是保护作者的精神、名誉而创设的。而财产权即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保障著作权人因创作而能获得应有的回报。根据《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一、不受作者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上述财产权申请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者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
(二)专利权证券化
首先,证券化之前要明确专利权的权利主体。专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应当经过向专利局申请并通过授权,继受取得则要进行登记公告。在原始取得中,如果专利是合作开发则属于开发人共有,如果专利是委托发明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归属受托人。
其次,需要明确权利主体希望将专利权证券化的意图。专利权人是希望该专利即刻换取流定性资本投入新的研发,还是希望该专利换取流动性支持从而投入使用产生收入,在现实的具体操作中会有所不同。专利权资本化案件如2000年专营医药行业投资的Royalty Pharma AG公司对耶鲁大学的艾滋病治疗药物“Zerit”专利进行了资产证券化处理,特许生产商为Bristol Myers Squibb,通过BioPharma Royalty Trust(SPV)分三部分共发行了1.15 亿美元债券和公司股份。最后Royalty Pharma AG公司以1 亿美元收购了耶鲁大学此项专利。在第二次资本化时Royalty Pharma AG公司更是引入了医药专利资产池来分散风险。上述两专利资本化开创了专利证券化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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