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管理论文知识产权证券化(3)
(三)商标权证券化
在消费者眼中,看中的是一个公司的商业信誉,从而在产品质量、价值品位等等地方体现出来。广义的“商誉”不然要把商标及商号包括在内,因为顾客看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信誉,首先会看有关的商标及有关厂商、企业的商号[17]。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通常情况下一个知名的企业不会申请自己的商标来换取流动资本,而一个不知名的企业也可能通过申请商标换取流动资本,通常申请的是商标权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带来的未来收益。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SPV在中国的组织架构设想
国外案例显示,这种增强信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将知识产权质押给特设载体;二是为投资人在知识产权上设定担保利益[18]。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2008年12月底和2009年9月确立了12个城市和地区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质押融资体系现已经处于实践运行阶段。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中SPV的组织架构既要考虑一般资产证券化组织结构,又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机构设置方式,以此有据可循的方式摸着石头过河较为可行。
目前相比较国内其他省市推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北京的知识产权模式是完全建立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借助市场中介公司与银行、担保公司的力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政府在其中的角色不是直接拿出资金来为企业贷款作担保,更多的是搭建平台,整合资源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19]。
浦东模式即浦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参与的机构有: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上海银行、浦东知识产权局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浦东模式中,新区政府在贯彻国家“实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推进张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角色功能是通过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安排2 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为体现政府引导社会认可知识产权价值,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20]。
除上两种模式外,知识产权融资还有天津、湖南、南京模式等,无论何种模式都有政府作为引导,国知局专利管理司马维野在“第八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会上的提问中答到:“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中国政府会对此加以引导,在市场成熟时就会慢慢退出。”因此,可以设想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强,一般跨多领域多部门,因此需要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协调。此外,SPV的发起人可以分为三类,创始机构(资产原始权益人)、国家和第三人。由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担负SPV 职能的资产证券化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可以解决真实销售和保证资产质量的真实性,避免发起人、SPV 和其他中介机构串通欺诈投资者,而且政府出资设立SPV除了在实际上减少发起人的成本之外,还可以给广大投资者以信心[21]。从而告别只有信托公司代理发行证券的局面,形成真正的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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