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运行中政府责任研究(3)
(三)整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复杂,形式多样,\"碎片化\"严重,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如何把老农保制度、\"五保\"制度、奖扶制度等有效实行整合,迫在眉睫,可考虑通过\"建立农保年金制度统一归集于新农保制度。农保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是指农民在依法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特殊人群建立的补充养老金保险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4]。体现中国特色的新农保制度应该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对于缴费档次高的多奖励。\"基础养老金体现公平,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农保年金体现贡献\"[14]。每一个农村居民都有享受国家新农保的权力,保障自己的养老权益。对于那些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的特殊群体(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被征地家庭等),国家有责任体现他们的贡献,让他们享受更多的社会发展成果,给予他们更多的养老补偿。另外,自古以来,家庭养老在我国居民养老中承担着主要的养老责任,农村更是如此。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尽管家庭养老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但我们并不能否定家庭养老的价值,应整合协调新农保和家庭养老各自的功能。
(四)基金管理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新农保制度全面实施以后,新农保基金将快速递增,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不受新农保机构管理的社会监管机构来对基金进行管理与运营,确保基金安全,防止腐败发生。另外,养老金投资不能仅限于银行存款等保守操作,可以投资那些风险相对较小而收益却稳定的品种。必须通过市场化运营来增加基金收益,抵抗通胀,如购买国债、地方债券及特种债券等;也可以投资机场、高速公路等国家优质项目,以期获得高于银行利息的稳定收益。
(五)立法的责任
民政部在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这是老农保制度执行的依据。现在各地试点的新农保也多数是采用此方案为蓝本。但此方案不是法律,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且《基本方案》颁布的时间较长,社会发展变化大,难以符合现在新农保推行的需要。因此,为了保障新农保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基金保值增值,要制定相应的规章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通过法律保障打消农民的各种顾虑[15]。国家应该在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新农保的主要内容、遵守的原则及管理体制,为新农保走向完善提供健全的法制环境。各地区再根据本地区农村具体情况,制定操作性强的养老保险办法,确保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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