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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在结算阶段产生的问题及措施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财会: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要:08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以来,大部分工程均采用了固定单价合同,但部分工程往往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从而易导致大量工程造价纠纷的产生。本文就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风险分担、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结算易产生的纠纷问题具体分析了相关的应对措施,从而避免在结算时产生各类工程造价纠纷,从而真正达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和目的。

  主题词:固定单价合同结算问题应对措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4.3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这将有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一、风险分担问题

  【存在问题】:目前部分部分工程中施工企业承担过多的风险,部分合同风险分担机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合理分担风险的材料范围、幅度限值、价差计算方法约定不清时,也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

  【应对措施】:

  1、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工程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上,因此针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分担、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文与之相对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因为材料价格有可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首先确立如下原则: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材,如砂石、墙体材料等受货源及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钢材、水泥、木材、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除上述因素外,还受到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所以均应在合同中明确属于应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

  (3)、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分先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问题

  【存在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的原则,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仅是预估量,是各方投标报价的共同依据,因此其清单具有一定的合同约束力,在结算时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但合同中如果没有全面完整的价款调整条文与之相对应,工程结算就无法顺利进行。

  【应对措施】:施工合同中应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变化情况和种类制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1、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与设计不符情况时价款调整原则。此种情况的产生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因为设计变更,还有一种可能性则为原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不够,项目特征描述不到位,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有关规定,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所以合同中应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2、合同中应明确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3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目前大多数工程中都能明确这项原则,但对于施工合同来讲,仅确定如此基本原则,对于今后顺利地进行工程结算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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