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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在结算阶段产生的问题及措施(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财会: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3、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增减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结算时工程数量以合同约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所以原有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减。所以一般施工合同在确定以上价款调整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以下约定:

  (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2)、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的范围,如对于增加后需要调整综合单间的工程数量范围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是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合同约定幅度为10%,则根据清单规范的要求需要调整综合单价时工程量应按1200-1000*10%计算。

  三、关于措施项目费结算问题

  【存在问题】:由于当前措施费用的计价方式问题,措施项目费事实上很难简单地用固定单价来解决工程结算问题,如部分措施项目费用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以费率计算,很难界定其是否能包干使用,部分措施项目费如脚手架和模板,一般情况下,分部分项工程有变更,其脚手架、模板工程量也随之变更,理论上其工程量虽然可以根据图纸计算出相对精确的工程量,并可套用定额计算综合单价,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结算,但一般发布工程量清单时,招标方也往往不会提供其具体工程量而由施工企业直接报价,部分施工企业又将这部分费用作为优惠让利的内容,缺少具体费用组成明细,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如无相对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则没有办法进行其费用的调整。

  【应对措施】:在施工合同中区分不同措施项目的特点制定其结算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中有关条文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价款调整中措施费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使得混凝土工程工程量产生变更,其模板、脚手、甚至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等措施费用必然也有相关的变更,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并在施工合同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施工措施项目本身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其价款调整方法:

  1、以费率计算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即采用包干性质,价款不作调整,属于与分部分项工程紧密相连的措施项目,根据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增减,按投标时的费率进行结算。

  2: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从招投标开始,尽量提供具体详细的工程数量,如脚手架区分砌筑脚手、装饰脚手、混凝土脚手等,如模板工程,区分不同混凝土构件列出模板项目,由投标人进行报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行其费用结算。

  四、关于其它项目费结算问题

  【存在问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它项目费有暂列金额、暂定价(包括材料暂定价和工程暂估价)、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和零星用工四项内容。目前在工程结算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往往是暂定价和总承包管理服务费。部分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缺少对材料暂估单价结算方法的约定,以及由于概念上的混淆,把一些由业主单独分包的工程如铝合金门窗之类的工程暂估价误放在材料暂定价中,导致结算争议的产生;部分工程对于总承包单位提出了相当高的配合要求,但发布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却不列出或不计算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施工企业若招投标过程中未提出质疑,不能正确计取其费用,则无法采用合理依据保障其合法权益。

  [应对措施]:根据其它项目费用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明确其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1、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目前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问题在于部分工程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容易混淆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暂估价的概念,其不同在于前者属于综合暂估价,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列项,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并由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专业工程分包价的专业工程,后者仅属于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所以在正确区分两者属性、正确列项的前提之下,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款调整合同约定内容与材料暂估单价的相关内容是相似的。

  2、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首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总承包服务内容,并在招标控制价中暂定费率,同时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费率投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以具体条文形式予以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其在结算时计算基数为投标时的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格,还是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分包工程造价等因素。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会同总承包单位共同招标分包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在工程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计或少计一般措施费,特殊措施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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