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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论文发表环保专项执法活动成效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城市管理: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摘 要:环保专项执法活动目前已经成为推动环保工作、实现环保目标的重要举措,成为加强宏观调控、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成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环保部自2001年以来,每年都要都要在全国组织一次专项行动,地方环保部门除此之外也组织了单项的检查行动。虽然专项行动年年组织,取得了巨大成绩,但环境违法行为仍然相当普遍,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笔者结合自身地方实际情况,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提高,环保专项执法,成效

  一、落实专项行动责任。

  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明确指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三个转变是战略性、方向性、历史性的转变,对环保专项行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敢于碰硬,决不允许以发展经济为由放松环保要求,决不允许以保证财政收入为由对违法排污企业手下留情,决不允许以就业压力为由对危害群众利益的违法企业拖延查办。各地方应按照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落实,不折不扣地去执行,确保专项行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建立专项行动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互动,强化执法氛围。

  各地应加强部门联动,勇于执法,敢于执法,并善于执法。在充分运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让环境违法者付出代价。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该停产的坚决责令停产,该处罚的一定要处罚到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对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对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者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对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专项行动组织工作的成员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共同解决环境难点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

  三、加强挂牌督办工作。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将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目前,一些地方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污染反弹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问题看似在企业,其实根子在政府,地方保护是根源,环境监管不到位是关键。整治企业违法排污,首先要纠正政府及有关部门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各地应坚决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对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各级环保部门应配合监察机关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

  五、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揭露重大环境问题。要发动群众,强化执法监督。各地方查处的典型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都必须向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做到违法事实公开、查处过程公开、查处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创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环保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要处理好专项执法和日常监管的关系,不能以专项行动代替日常监管。要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想方设法解决现实问题,又要在建章立制上狠下功夫,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逐步把这些领域的环境管理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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