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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职称论文施工企业如何规避劳务分包风险(2)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工商企管: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3、总承包方的连带风险

  分包方在施工中,其材料来源主要部分由总承包方供应外,自己也要采购大量辅材、租赁或购买小型机械机具设备,雇佣大量民工。如果分包方在外面打着总承包方或本项目的名义,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合同,打白条骗购材料,恶意招用民工,将风险转移到总承包方,而总承包方却不知详情,将给总承包方带来不利影响和风险:①利用欺骗的手段致使财务部门出具对下拨款凭证、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以此来证明项目已拨付工程款,对不明实情的材料供应商进行欺骗,然后将拖欠的材料款最终转嫁给了总承包方,总承包方因此承担偿付材料款的连带经济责任。②分包方除主要管理人员外,对招用的民工一般都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而采用口头协议,分包方老板一人说了算,工资想给多少就给多少,工资发放也是采用拖欠、克扣等方法,不按时发放,分包方的工程项目盈利中有部分来源就是扣留了民工的工资,并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扣留民工工资,先把资金转移,待施工生产进入高峰时期、资金十分紧张时,民工因得不到工资且大部分人员已经掌握国家政策而集体罢工,将拖欠工资的劳务纠纷转嫁到总承包方,甚至将此事大闹到施工当地的劳动局或其他监管部门。因是\"包工头\",不具法人资格,各项责任自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必将给施工企业造成信誉损失和资金流失。

  二、施工企业规避劳务分包风险的措施

  (一)分包单位选择要慎重

  分包单位选择要慎重,总承包方要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有经验的、经评定合格的或有良好信誉的分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总承包方可要求分包单位提交填写完整的\"资格预审表\"、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几年业绩、所做项目的合同原件等;比较特殊的专业还应提供电焊、气焊、特种作业等工种的操作证。要核查分包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如:对分包单位的正在施工或完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项目的施工管理水平、施工质量如何,工人持证上岗程度如何;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从该项目的业主、总承包方了解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等情况等等。这样就可事先将那些不合格的分包单位排除,避免今后出现各种纠纷。

  (二)进行劳务分包时,规避转包风险

  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申请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为防止出现劳务分包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转包合同的危险,应注意:明确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有派出项目管理机构的义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或有合法的聘用关系和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有进行有组织管理、具体负责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施工方案、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合同义务。明确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大型机具、设备的义务,大型机具、设备应该属于承包人自有或由承包人租赁(出租人不得为劳务分包人)。

  (三)强化资金控制

  对总承包方而言,资金是管理、管好分包方的重要因素。

  1、为进一步考察劳务分包队伍的实力,对拟定分包队伍实行履约保证金缴纳制度,以此制约劳务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中途调价和退场情况。

  2、加强公司对劳务分包队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使工程进展和资金流动在受控状态。公司预算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对项目部每月的工程款申报情况做仔细核查。核查项目部报表的工程量是否和实际工作量相符,甲方审批的工程款和项目部上报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工程款的支付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3、公司财务部门对于到账的工程款再次核查其支出去向。例如,分包队伍是否对农民工工资的按实适时发放,对材料费及机械租赁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项目部的日常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挪用工程款情况。

  (四)强化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不管劳务分包队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怎样,都不能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合同签订要及时。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如遇分包方违约发生纠纷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特别应当指出,还有的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变更调整、结算条款等严重不当,没有将总包合同中的有关变更调整及结算条件、时间、标准、方法等相联系,忽视了应当在分包中化解、分解总包合同的相应风险。作为总承包单位,还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价格及结算方式、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另外,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还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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