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先行(3)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特殊教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面对加入WTO后的挑战,必须加快少数民族教育的步伐,加大教育改革的力度,努力培养大批能进入国际市场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而如何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解决人才问题,也必须通过法律来付诸实施。

总之,少数民族教育具有非常明显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仅仅依靠普遍教育立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民族教育的问题,只有加强和加快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才可能更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的跨跃式发展。

二、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法律依据

1982年颁布的《宪法》,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及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是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立法依据。

1982年《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了民族地区对教育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3章第5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第3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级少数民族专业人才。\"这些规定为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11]。

总之,《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是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有关国家立法,行政机关在制定民族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和实践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少数民族的客观规律,也是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对少数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这决定着我国立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因此,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使之成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灵魂和支柱。只有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

(二)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教育的正确方向,坚持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现行宪法完善了从《共同纲领》开始建立的民族区域制度,强调国家的统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如果没有国家的统一,当然也就谈不上自治。这个原则在团结各族人民,发展民族地区各项事务,维护国家安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这一原则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它必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也必须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自治权利,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教育方面的自治权应是我们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和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宪法、自治法和其法律规定,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形式,制定民族教育法规,使各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用足、用活、用好发展教育的自治权利,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措施和灵活政策,加速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使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认识到领导和帮助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的责任,切实保障自治机关行使发展民族教育的自治权。

(三)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原则。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我国各族、各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不仅是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衡,而且各民族自己特有的社会文化背景也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民族教育立法必须从本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要因地制宜,反对\"一刀切\"和照搬照抄的作法。

因此,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坚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兴办民族教育。注意民族特点能够使教育体制的改革更具有生命力。少数民族教育植根于民族地区,如果忽视了民族特点,尤其是忽视了那些对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起阻碍作用因素的影响,势必会对教育有效机能和实际效果的发挥产生不利影响,延缓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历史进程。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teshujiaoyulw/2875.html


上一篇:构建护理远程教育质量管理体系
下一篇:域外青少年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