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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先行(4)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特殊教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四)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坚持教育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民族教育的根本任务,必须坚持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确立教育要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不仅要适应社会发展近期需要,还要考虑社会未来的发展,要注意研究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研究世界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应\"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在规模结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教育内容、教学方式等各个方面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民族地区未来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与智力支持。

(五)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一方面应对现存的宗教教育进行积极引导和改造,努力使宗教适应社会主义;另一方面,要利用民族宗教和教育的特殊关系,充分调动宗教人士的爱国热情和民族感情,发挥其动员农牧民子女上学,参加扫盲、职业培训和捐资助学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为发展民族教育服务。

(六)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坚持教育与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大多数分布在祖国的边疆,少数民族教育的好坏影响到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民族之间的团结,并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从古到今,边疆安定了、民族团结了、国家才会兴旺发达,才会长治久安。

四、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具体内容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一)确定少数民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地位、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义务、权利等。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以\"普初、普九\"为主要目标,以各级党政为主体,建立健全民族地区教育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制要做到\"纵向深入到底,横向到边\"。建立领导和部门联系地区和学校的工作制度,量化指标到地区、到部门、到学校、到人头的考核制度,大胆探索、积极试点,教育鼓励创新的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制度。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把教育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来源。

以法律形式明确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来源,确定少数民族教育经费拨款、集资及使用管理办法,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比例等。把少数民族地区所有县的义务教育纳入国家义务教育工程,争取中央给予民族地区教育专项资金补助。各省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资金的统筹力度,制定管理使用办法,切实保障教育经费用于教育,取得实效。坚决避免和杜绝教育经费挤占、挪用,拖欠的现象。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没有资金保证还是一句空话。除充分保证原有经费外,必须确定一个递增比例,以满足教育发展对资金的需要。

(三)少数民族学校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少数民族学校的地位、性质、组织原则、职权、任务及建立和撤消的原则;确定包括经费、校舍、生源、教学质量等办学的基本条件。

(四)少数民族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用法律形式规定少数民族师资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优待方法,以稳定和提高少数民族教育师资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具体优待措施包括:

1.必须大幅度提高教师工资,并按不同的留居年限,为中高级专家发放不同的高额地区津贴。留居年限越久,贡献越大,地区高额津贴越高,退休后高额津贴保留。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20年以上,退休后要返回原籍的可发放一笔相当可观的安置费告老还乡。只有这样,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安心扎根少数民族地区,为少数民族地区贡献一生。

2.尽量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投入,为教师尽可能地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便利的交通,四通八达的通讯网络,使人才乐意扎根少数民族地区。

3.在政治上,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教师制定优惠政策。

4.规定省一级政府给予自愿到民族地区支教教师和专门人才实行专项补助。

5.规定省一级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少数民族现有人才的再培训、再教育、大规模地实现知识更新和人才升级。

(五)少数民族学生升学和在校生活。

在一定时期少数民族学生在升学上实行照顾政策是必要的,如果没有照顾,由于经济文化差距而带来的影响会使少数民族在校生减少,从而削弱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各民族学生由于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生活习俗及心理素质存在差距,因此,在学校生活中应制定一些保障少数民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特殊规定。

(六)对特殊地区的特殊规定。

对牧区、居住分散的山区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应采取特殊的措施和办法。对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以及其他特殊教育对象的教育资助办法等,都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障这些地区和这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平等的受教育权。

(七)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少数民族公民有送子女接受教育的义务。

只有将送子女接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才能保证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达到100%。为了使这项义务从理论变为现实,必须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庭为子女准备的教育费用可以减免税收。

(八)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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