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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先行(5)

发布时间:2013-11-29   |  所属分类:特殊教育: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教育现状,决定了社会教育的必要性,所以,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在考虑学校教育的同时还应考虑社会教育,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学校教育是指面向在校学生所实施的教育活动,而社会教育则是指面向社区所有劳动者进的教育活动。教育活动的特殊功能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人才的需求决定着学校教育存在的必然性;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劳动者整体素质状态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又决定着社会教育的必要性,两者缺一不可。对学校教育来说,它承担着培养新一代少数民族地区劳动者的任务;对社会教育讲,则承担着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现有劳动力素质提高,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任务。因此,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必须贯穿\"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分别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劳动者素质整体提高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到目前为止,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重视学校教育而轻视社会教育的问题。事实上,就两类教育面对的不同受教育者而言,学校教育对少数民族地区今后的发展无疑是必要的,具有无限的发展前景。而与少数民族地区当前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联系更为紧密的当属社会教育[12]。

(九)对侵犯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责任追究等加以规定,以捍卫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权威性。

五、结束语

世纪之交,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21世纪,科技发展迅猛,知识经济向我们迎面走来,科技竞争,国力竞争,人才争夺,日益加剧;经济全球化将波及世界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无论其大小,无论其先进与落后都要迫使其开放市场,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具有民族多样性,地域差异性,经济滞后性,居住国际性,历史文化复杂性的少数民族地区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要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法制化,走以法治教的道路,加快少数民族教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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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孟立军.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实行五个结合[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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