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证券核心期刊发表证券犯罪侦查困境的解决路径(3)

发布时间:2018-11-15   |  所属分类:证券: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侦查困境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证券监管方面

实践中公安机关实际查处证券犯罪案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侦查机关与证券监管部门配合不力,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监管是保证证券市场合法运行的重要措施。对尚未实施的证券犯罪来说,监督制衡是一道有效的防线,对已经实施的证券类犯罪而言,监督制衡又是一种报警机制。可是,从目前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实践中经常出现证券监管机关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对一些已经构成犯罪的证券犯罪案件仅仅进行内部处理、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现象,对案件线索和证据不移送或移送不及时,这不仅使本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无法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延误了时间,造成证据的毁损和灭失,错过了最佳取证时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证券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因此,证券监管部门能否公正执法,能否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督也影响着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

三、走出侦查困境的对策选择

经侦人员要走出目前所面临的侦查困境,就需要经侦人员准确分析案件的难点所在,深入、全面地分析具体困难产生的原因,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措施。

(一)建立健全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广泛获取案件线索和信息

侦破证券类犯罪这类极具专业性和复杂性的案件最为需要的就是能否及时获取有效信息,并运用于案件的侦查中,让经侦人员尽早摆脱困境,提高侦查效益。加强证券执法与公安机关的衔接能够使经侦人员及时掌握充足的证券犯罪线索和信息。案件信息是侦破证券犯罪案件的不可或缺的资源。侦查中信息的获取主要来自对其载体的发现、提取、鉴别、鉴定等。通过不断获取与具体侦办案件相关的信息,并且对所获取的信息准确地分析、研判,进而将其运用于实际案件的侦查中,将有助于经侦人员及时拨开眼前的迷雾,对案件进行有效分析,进而推进案件的侦破。因此,需要侦查技术人员认真、谨慎地发现、提取、解读信息,从客观环境出发分析问题,避免造成信息的错误解读,进而影响到侦查方向的判断,因此陷入困境。实践中多数证券犯罪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都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查,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金融、技术监督、证券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审查,行政部门在将案件移交经侦部门受理前已经获得了相关的调查资料。

证券监管部门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经侦部门能否及时、充分地掌握案件信息,能否及时调取证据,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展开,避免走弯路,陷入困境。2012年11月29日,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公安局签署了《打击证券犯罪合作备忘录》,这是全国首家地方证券监管局和地方公安局经侦部门以签署备忘录的形式展开深入合作。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证监会和公安部需要在多个层面协作,最终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打击证券犯罪。因此,要建立健全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衔接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证券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1.在衔接意识上,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要统一认识,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坚决以国家利益、大局利益、长远利益为重,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排除干扰案件查处的各种因素。2.在衔接内容上,经侦人员要根据当前证券犯罪的查处情况和目前的犯罪形势来积极探索,这主要包括内幕证券违法犯罪信息的传递、各类线索和事实的协查、案件的发现与移送、各种证据的移送、相关措施手段的配合使用等。3.在衔接体系上,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开放性的衔接模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1)加强行政机关内部衔接协作。不断完善灵活有效、责任明确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查办协作机制,提高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整体战斗力。另外,还需要强化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强证券稽查部门与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监管部门、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法律部门、会计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等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有效整合资源。(2)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法院司法机关的衔接,积极主动地商请检察院、法院对打击证券犯罪中的法律问题给予正确的分析或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3)要加强侦查机关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结算公司以及相关的证券中介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新闻媒体)的协作与配合,从而便于在众多的证券交易记录中发现内幕交易犯罪的蛛丝马迹,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4.在衔接的方式方法上,可以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个案的提前介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互通情报信息等方式来加强协作,强化衔接效果,在促使证券监管部门不断规范证券市场相关行为的同时,也使经侦工作降低了打击这类犯罪的难度。

(二)重新分析案情,组织专家会诊

由于证券犯罪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潜在性等特点,加上实践中打击这类犯罪的力量有限,使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这些典型的证券犯罪频频发生,经侦人员在认定案件性质时往往出现定性困难的局面,如难以对正常的证券交易行为与犯罪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作出准确的认定。这时需要重新分析案情,其目的是侦查人员对案件再次进场全面、客观的认识与分析,找出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探讨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进而有针对性地调整侦查方案。经侦人员要运用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案件,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收集各种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进行深入、全面的探究,而不是机械地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分析,邀请具有丰富侦查经验的专家型人员以及熟悉证券领域的证券专业人员参与到案件的分析过程中,实时就典型个案、疑难复杂以及涉及专业性的问题积极向专家咨询,听取他们的珍贵意见,借此来提高侦破证券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当然,分析案情时一定要注意,各种分析主体分析相关案情时都要有依据,不能主观臆断,在进行案件的假定时必须有基础信息资料的支持,在综合分析目前案件侦查现状时要做到客观、全面,既要找出问题,又要充分肯定相关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zhengquanlw/15209.html


上一篇:国债论文发表国家债务结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下一篇:证券论文投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