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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论文发表对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中委托监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2-25   |  所属分类:证券: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这篇证券论文发表了对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中委托监管的思考,在证券期货中委托监管属于行政委托的范畴,将受到行政法的约束,委托监管仅限于行政委托中的行政检查权,论文探讨了实施委托监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证券论文发表

关键词:证券论文发表,证券期货监管,委托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备忘录的通知》(银发[2012]292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委托监管等多种监管合作方式,《2013年人民银行分支行金融稳定工作要点》进一步提出可探索开展委托监管在内的多种证券期货监管合作方式(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为基层央行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监管合作明确了思路。本文从法律基础角度对实施委托监管进行探讨,分析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中实施委托监管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实行委托监管的法律基础分析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中的委托监管,其法律本质属于行政委托范畴,即由省(市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人民银行分支行代其行使部分监管职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能否将部分监管职能委托给人民银行分支行,将受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及具体行政法的约束。

(一)委托监管符合行政法理学基础。根据行政法学,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委托有以下特征:一是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三是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四是被委托对象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从行政法理学基础看,委托监管符合行政委托制度的原理。行政委托制度设计的目的是满足行政管理需要,包括弥补行政机关能力不足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务的需要等。

从金融监管法律和需求看,《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及“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央行、证券监管管理机构相互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但因两者在机构设置上的不对称性(央行分支机构设到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计划单列市),地州市及以下区域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无法有效建立,基层央行推进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也面临级别不对等、沟通不顺畅、监管合力难以发挥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央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能的发挥。因此,创新开展委托监管,不仅可以发挥央行现有组织体系功能,有效解决证券监管机构地州市及县域分支机构缺少、管理半径过长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金融业管理效率和工作合力,节约行政资源,提升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综合能力。

(二)委托监管仅限于行政委托中的行政检查权。从行政权的权力类型、范围等方面分析,针对委托监管,行政委托不应对行政权全面委托,仅适宜行政权中行政检查权的委托。

1、行政权的主要类型及权力范围。理论上,行政权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其中,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行政许可权是行政机关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检查权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相对人某项行为进行检查的权力;行政处罚权是依照法律等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行为。对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权来说,行政立法权是制定证券期货行业部门规章、规则的权力;行政许可权是核准发行股票、市场准入、证券机构高管人员资格等权力;行政处罚权是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权力;行政检查权是履行监管职能需要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上市企业等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力。

2、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中行政委托权可行性分析。行政委托法律要件包括:一是委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要件一);二是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确实有困难,难以负担(要件二);三是委托的职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要件三);四是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件四)等。从法律要件分析,行政委托权中的立法权、许可权、处罚权不宜行政委托,检查权可以行政委托。

行政立法权不宜行政委托。由于证券期货行业所涉及的部门规章、规则等对整个证券行业会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按照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将此权力委托给人民银行分支行。同时,这也不符合人民银行推进证券期货监管合作的初衷和探索开展委托监管的本意。

行政许可权不宜行政委托。虽然《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但是,由于行政许可对当事人会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按照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三”,不宜进行委托。另外,从实际操作角度看,目前基层期货业机构行政许可的数量有限,并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能够“远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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