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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职称论文发表透析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权利(3)

发布时间:2015-08-13   |  所属分类:婚姻家庭: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三、变性权与配偶权的冲突与对策

(一)夫妻互享配偶权

配偶是当代亲属法中的亲属类别之一,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相互之间的称谓。配偶权乃“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5],即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为夫为妻的权利。关于配偶权的内容或者配偶权内含的各种派生权利,尽管学术界意见纷呈,见仁见智,但有一点是达成共识的,即同居权(或者称为同居义务)是配偶权内容之一。关于同居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做了以下解释:一是同在一处居住;二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同居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对方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共同生活”的内容不仅包括夫妻共同居住于婚姻住所,而且还包括共同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内容,其中夫妻性生活是其重要的内容。性是婚姻的基础因素之一。婚姻作为人类一种社会性的行为,应以性作为前提。性不仅是婚姻的基础,也是婚姻的主要内容,这是性与婚姻的本质联系。性在婚姻中的价值是与同性在人性中的价值联系在一起的。日本学者津贸宏曾经形象地指出,“性永远是窥视人性存在的重要窗口。”性权利的充分享受程度,是其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婚姻质量好坏、婚姻关系能否存续和家庭能否稳定的关键[6]。婚姻家庭法学理论认为,婚姻的性质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虽然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根本属性,但它并不排斥婚姻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与生俱来、客观存在的,因而自然属性是婚姻内在的、固有的因素,失去了自然属性的婚姻就不是真正的婚姻了。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关系建立的自然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同居是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本质性权利和义务,是婚姻成立的当然后果及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要件。夫妻互享配偶权,从结婚时起,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双方都明白婚姻的缔结就意味着夫妻共同饮食起居和相互间的性生活。这就是说,结婚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选择了同居的权利义务[7]。同居权是夫或妻一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彼此的义务,同居义务作为配偶权的内容,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

(二)变性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冲突

夫妻互为配偶,并以两性差异和两性生活为其生理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变性,改变了婚姻的两性结构,无法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另一方即被动丧失了性生活条件,造成配偶的性利益丧失,进而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同居权的实现成为不可能。由此可见,变性权与配偶权存在冲突,保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变性权就势必会侵害对方的配偶权,支持了一方的配偶权反过来就会侵害另一方的变性权。对此,必须明确以下观点,才能处理好两者的冲突问题:

1.变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权。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理上变性权是公民的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变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其重要性与生存权等价。在法治社会,变性权与生命权几乎融为一体,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夫妻同居权是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受婚姻法的保护,是缔结婚姻关系所产生的配偶身份权,对维系婚姻生活、家庭幸福、稳定社会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及“婚姻是以性爱为基础的,没有性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可见,夫妻同居是婚姻生活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内容。

那么,缔结婚姻后,妻子享有配偶权,是否就可以否定丈夫的变性权;或者强调丈夫的变性权,就可以剥夺妻子的配偶权。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变性权主张和夫妻同居权的行使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夫妻双方来说,这两个权利至少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厚此薄彼。变性是自然人选择性别的权利,同居是夫妻一方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对方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两项权利在民法上均属于以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并列存在于人身权体系。一般来说,当两项属于同一体系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是不能以牺牲一项权利来保全另一项权利的。

(三)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预解决变性权与配偶权的冲突,最关键的是要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如果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即应优先保护变性权,否则,即应优先保护配偶权。这既是世界各国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们正确处理变性权与配偶权冲突的关键所在,它既能保障夫妻一方配偶权的实现,稳定婚姻家庭生活,又能充分保障夫妻一方变性权的实现。

1.患有严重的“易性病”

易性病(在医学界易性病通常被称为易性癖,而癖是指“积久成习的嗜好”,是指后天养成的一种习惯。众多的病例资料表明,易性病是与生俱来的,并非积久成习,医学专家们认识到这是一种性心理障碍范畴内的心理疾病,属于疾病的范畴,并非积久而成的嗜好,将它称为“癖”是对易性病的误解,因此命名为易性病较妥。)是性身份严重颠倒性疾病,绝大多数病人自童年期开始即表现出了易性行为。典型的易性病患者,3—4岁萌发想法,4—5岁对性别产生蒙蒙意识,青春期剧变,认定自己是异性。16或17岁开始,病程加重,确认自己错生性别,持续地感受到自身生物学性别与心理性别之间的矛盾或不协调,男的认为自己应该是女人,女的认为自己应是男人,强烈地要求改变自身的性解剖结构,衣着、举止、爱好、志向都出现异性化,回避人群,且不进澡堂、公厕,持续而强烈地要求变性。在易性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常因内心冲突而极度痛苦,甚至导致自残、自戕。根据著名的“易性病”现象研究专家何欧尼格在1964年的概括,易性病的特征为(笔者理解易性病的特征亦即易性病的诊断标准): (1)深信自己内在是真正的异性; (2)声称自己是异性,但躯体发育并非异性,亦非两性畸形; (3)要求医学改变躯体,成为自己所体会的性别; (4)希望周围人按其体验到的性别接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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