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河北职称论文发表透析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权利(5)

发布时间:2015-08-13   |  所属分类:婚姻家庭: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事实上,由于受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特殊群体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这就更需要法律具有宽容性和超前性。对于变性人的法律地位,我国要在立法上遵循人权公约所表述的共识性观点,即“人权是基于人固有的人格和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的观点,通过立法对变性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使其权利得到救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才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

注释:

[1]李绍章.变性手术亟待规则介入[EB/OL].东方法眼网

[2]陈焕然,陆利平.变性手术立法刍议[J].科技与法律, 2002, (1).

[3]江中帆.“变性官司”击中法律盲点[J].检察风云, 2005, (22).

[4]张伟.变性人婚姻家庭面临的法律问题[N].法制日报, 2005-10-16.

[5]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161.

[6]阙敏.论婚内性权利及其维护[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4).

[7]周悦丽.配偶权、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J].政法论丛, 2005, (6).

[8]陆俊杰.法哲学视野下变性权利的期待与规范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 2007, (5).

[9]李红娟.非常男女———走在性别夹缝中的变性人[EB/OL].中国人民大学性学研究所网。

[10]舒钰琳.变性手术的法律争议[EB/OL].中国法院网

[11]陈晶晶,等.变性人60%不幸福[J].大江周刊(城市生活), 2007, (5).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hunyinjiatinglw/14879.html


上一篇:司法处理公告离婚的若干问题
下一篇:婚姻法中离婚条款如何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