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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职称论文发表透析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权利(4)

发布时间:2015-08-13   |  所属分类:婚姻家庭: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目前我国关于易性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几乎是医院及医生自己掌握,没有通行、可信服的规范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标准。为保证患者利益、填补法律空白和预防医生本身的法律风险, 建议应当由国家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邀请性心理、内分泌、精神病、泌尿、整形、妇产科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在参考国外诊断标准和我国变性手术专家们的临床做法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我国“易性病”诊断的医学标准。一方面是对病患的高度负责,另外也是对社会关系即将发生的变化之高度重视。通过建立这样的规范性标准,医生判断既容易也准确,病患及家属有参照,即使将来发生医疗纠纷也有可供判断的可靠性依据[8]。由于易性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是一个医学问题,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此不敢多加妄言。

2.变性手术前进行了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精神治疗,但其病态心理仍未矫治好

医学专家们认为“易性病”属于心理疾病,要求变性的人,从医学角度来看是心理变态的人,其要求变性的心理属病态心理。一个正常的人是不会有这样的要求的。正因为要求变性的人是心理变态的人,不是心理正常的人,所以我们就不能像对待正常人那样对待他(她)们。对有变性要求的人,在变性手术前,应首先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矫正其病态心理,把他们的心理疾病治好。如果能矫治好,那是最理想的,这是对他(她)的生命健康权最大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设立心理矫治机构,对易性病患者进行心理矫治,如果经过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后,其病态心理仍未得到矫正,仍然一如既往强烈要求变性的,就应该尊重和保护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满足其变性要求。

3.日常生活中试行异性角色至少3年,确感满意并坚持变性要求

变性手术是易性病患者以牺牲健康肌体为代价,获得自己所认同的性别,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然而,在学习、就业、婚姻等方面要获得整个社会对他(她)们新性别的认同,却需要更长的时间。如果说,他们在变性手术之前经历的是“灵魂”与“肉体”分裂的矛盾挣扎,那么他们在变性手术之后所面对的是重塑的性别角色与社会主流文化的冲突,特殊的“性别身份”常常为他们招来异样的目光和尴尬的处境。他们必须重新确定自己的角色,重新去适应整个社会。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当他们真正做到身心合一的时候,出现在他们面前的并不是期待已久的蓝天。尽管变性手术使一些易性病患者的悲惨生活有所改善,但是,大部分变性人得到的仍是拒斥与不解,他们找回了“自我”却失去了整个“世界”。美国人马丁诺曾经调查了100名作过变性手术的患者,发现94%的患者因为不能被认可而搬迁,过起隐姓埋名的生活, 70%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就搬到了郊区人烟稀少之处,只有20%的患者愿意留在城市里。可以看到,即使在美国,社会对变性人的舆论压力也是非常大的[9]。据瑞典1986年的一项实验报告显示,瑞典曾对13例变性手术进行平均12年以后的追访,结果大部分人对手术不满意,其中8人术后性心理没有改变,4人后悔, 1人要求重新改变性别。根据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陈焕然博士掌握的资料, 60%的病人完成变性手术之后,生活都不幸福。中国目前还是一个“乡土社会”,即熟人社会,群众都有好奇心,大家街头巷尾的议论容易给变性人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压力。不难想象,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男女有别”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国家,人们对变性人的误解与偏见在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1]。美国第一位变性人的自传小说《变性人》中的一段叙述是耐人回味的:“不是亲身经历过变性的人,决不会理解到一个男性女性兼备的,并且阴阳倒置的人身体上所受的煎熬。被这种什么都具备又什么都不明确的两性禁锢的人,身体上和精神上所遭受的是无止境的非难和摒弃,以至由此产生的绝望。”国外医学统计资料显示70%—80%以上的变性人手术后心理并未改变,出现精神分裂等不适应症,由此患者对手术的心理期望值与手术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可能引发当事人的后悔。当事人对变性手术后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认同艰难的适应过程中,当不能顺利担当新的社会角色时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后悔[10]。许多手术前对未来生活缺少打算又没有一技之长的变性人,最终都沦落到社会的最底层,或是卖苦力,或是从事性交易,或是走违法犯罪的道路[11]。所以在变性手术前,通过至少3年的完全公开进入易性角色的社会生活,本人确感满意并坚持变性要求,以此作为考虑是否施行变性手术的参考依据。

4.年满25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出此限制条件的理由有两点:其一是变性属于自然人重大的身份变化,行使变性权更是一项重大的决定,变性行为不仅涉及到患者疾病的治疗,更涉及到患者今后生活方式的选择。易性病患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变性手术是不可逆的,把自身的性解剖结构变成异性结构,从现有性别角色变为异性角色,这是人生所有改变中最激烈的改变。可以说,对任何一个自然人,除了生存权本身以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个人权利比变性权更为重要。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人的认知能力为根据,而人的认知能力又与人的智力、年龄和健康状况密切相关。所以,变性决定只能由具有足够意识能力和智力能力,了解变性实质意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做出。其二是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变性手术应在生理发育完全成熟以后进行最为恰当,因为国内外均有儿童期作了变性手术,然而到青春期却出现相反性别表现的报道。世界卫生组织将青春期年龄范围定为10到24周岁,我国一般把青春期年龄范围定为10-20岁,前文已有“变性手术前进行了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和“日常生活中试行异性角色至少3年”的建议,因而变性手术的年龄就应当年满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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