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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2)

发布时间:2016-09-14   |  所属分类:民事诉讼: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1. “从宽”层面分析:

  针对刑事诉讼裁决中的“从宽”,相关制度进行了集中的阐释,制度中“从宽”既体现在基础诉讼期限上的从宽,保证了采集和调取证据的时间,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刑事案件的简易审查程序以及速裁程序等,也在具体定罪量刑上实现了有效的从宽,主要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认罪认罚制度以及刑事和解制度等。而在整体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将这两者有机的结合在了一起,从根本上保证了整体“从宽”结构的完整,提升了相应的可接受度

  2. 适用范围分析:

  除了上述的“从宽”结构差异外,在整体适用范围方面也存在争议,在具体的制度中,例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等制度中,都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集中的标注,另外,在附条件认罪认罚制度中,基础的适用范围也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应的约束,但是,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3. 制度比较分析:

  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对整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解构,我们不难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要求相关涉案人员要自愿认同相应的指控罪名,并且要对裁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豓。另一方面,相关的司法程序虽然进行了简化,但是不能存在异议,并且被告人要从思想意识和行为两方面进行深刻的认知和忏悔,在认罪认罚的同时,求得被害人的谅解。除此之外,在整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既要满足程序上的从宽处理,也要从实际的行为实体上进行从宽处理,以实现庭审结构的完整落实。

  (二)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具体限

  1. 基础罪行种类: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要求中,针对的就是速裁类案件,保证能够达到事实清楚以及整体案情简单的适用标准。但是,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毒品犯罪、重大贪污犯罪、国家安全犯罪等项目是不能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是由于其案件性质以及情节事实比较复杂,不能迅速进行相应的简易化庭审处理。并且,随着刑法修正案的更新和颁布,针对相应问题要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和要求,也强化了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立法态度和基本政策倾向.

  2. 基础量刑情节分析:

  从基础的的量刑情节角度分析,要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要保证基本的适用范围合理有效,要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主动的自首或者是坦白作案经过,并且对于准自首以及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进行集中的判断和分析,以求得在庭审程序启动前完成基础认定程序,相关人员也要按照具体的情节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结构的完整。另外,针对污点证人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结合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对于量刑情节进行进一步的甄别,实现整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程序的规范化豖。但是,在对污点证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若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判前转为其他案件的污点证人,则不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管范围,属于起诉量裁范畴。第二,若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为其他案件的污点证人,即使是有认罪认罚的行为意向,以及得到相应的从宽处理,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其涉案性质和案件相关复杂程度进行优化分析,保证其行为确实可以列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程序内,再进行相应的判处。

  四、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优化基础启动程序:

  (一)英美法系当事人启动模式分析

  当事人启动模式主要针对诉讼对抗以及程序选择权,利用基本程序运行方式以促进犯罪嫌疑人利用自愿以及有罪答辩完成相应辩诉程序,实现了建议审判程序的运行结构,在英美法系国家内比较普遍

  (二)大陆法系法官决定模式分析

  法官决定模式在大陆法系中比较常见,主要是受到了职称主义诉讼模式以及混合式诉讼模式下法官推进诉讼进程的影响,并且要求相关案件的情节和程序比较简单,才会使用法官决定模式。

  (三)我国国内启动程序的分析与建构

  在我国的法律运行结构选择时,采取的是大陆法系法官决定模式,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对于人权的关注逐渐强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时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针对被告人的实际认可以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会作为相关审判部门运行简易程序的数据和信息参考,并不具备启动简易程序的强制性效力,要实现被告的自主意愿和法院的综合评定均衡发展考量后,确立相应程序的启动。另外,对于审判阶段内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行为能否获取相应的简易审判程序,在基础立法结构中有所提及,但是针对庭审开始前的认罪认罚行为能否保证庭审运行简易程序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是有一定限制范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想得到诉讼环节的推广,就要简化整体诉讼结构,并且要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的程序选择权为前提,真正实现被告认罪认罚适用领域的扩展,并且促进其与侦查起诉等执行措施的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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