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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论文机构探讨拐卖儿童罪

发布时间:2015-04-16   |  所属分类:犯罪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关键词: 海南论文机构,拐卖儿童罪,犯罪发生机制,犯罪防治对策

  内容提要: 拐卖儿童犯罪在我国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治理拐卖儿童犯罪,除了对拐卖者重拳出击外,还应对孩子加强社会常识的教育,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对收买者给予严厉打击。

  近年来,拐卖犯罪在我国出现了上升势头,尤以拐卖儿童罪为甚。丢失孩子,成为许多家庭不能承受之痛,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纵观近些年的打拐行动,力度不可谓不大,刑罚不可谓不重,但是拐卖儿童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在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严厉的刑罚并非遏制拐卖犯罪的灵丹妙药,仅从刑法学角度探讨拐卖犯罪的治理是治标而不治本的。而犯罪学以探讨犯罪原因、寻找犯罪对策为己任,可以从理论上阐明拐卖儿童罪的成因及对策,有助于我们认清犯罪形势、铲除犯罪土壤、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拐卖儿童罪的历史沿革及其现实特点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拐卖儿童的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犯罪特点也悄然发生变化,犯罪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具体表现在:一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二是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三是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四是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五是拐卖、拐骗儿童,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六是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由于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① 但良好的愿望和艰苦的努力仍无法遏制犯罪浪潮的上涨,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拐卖犯罪久打不绝。

  二、拐卖儿童罪的原因系统

  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的产生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对其做出完整的回答,需要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犯罪原因论。犯罪原因论应当是个系统结构,所以也被称为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所谓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是指以纵横交错而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作用性质和程度不同的、互相影响和作用的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综合体系来解释犯罪现象产生的理论体系[1]。按照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的层次即纵向结构,犯罪“原因”范畴可以划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诱因、犯罪人的犯罪个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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