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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论文机构探讨拐卖儿童罪(3)

发布时间:2015-04-16   |  所属分类:犯罪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危害结果的承受者。对被害人的描述,可以为我们提供许多有价值的信息:第一,可以查明犯罪是如何在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互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助于认识犯罪的原因和发生机制;第二,可以告诉人们究竟哪些人更容易成为犯罪被害者,提醒人们注意自我保护;第三,有助于查明犯罪黑数,了解犯罪现象的实际规模及其严重程度;第四,可以为立法和行政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2]。

  在我国,流动人口聚居区内拐卖儿童现象严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主要缘于流动人口聚居区人员居住、管理混乱,以及流动人口儿童入托率低、看护不力,给“人贩子”提供了下手之机。流动人口聚居区多位于地价和房租便宜的城郊结合部或以“城中村”形式出现,往往并存着城乡两套管理体系,却又常常变成“行政管理真空”区域。其形成多是自发性的,缺乏政府部门预先统一的规划和组织,加上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的涌入,必然带来居住、管理方面的压力。在长期缺乏相应政策的合理引导和高效管控下,聚居区普遍出现无序和失控状态。因此,流动人口聚居区极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治安混乱、刑事案件高发地段。显而易见,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儿童极易成为人口贩卖犯罪者选择的对象。流动儿童一般入托率较低,许多正规幼儿园不但收费高,还设置了许多门槛把流动儿童拒之门外,再加上流动人口普遍存在超生问题,许多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很难进入当地幼儿园接受到正规、平等的学前教育,并得到集中和安全的看护。而流动人口一般自身工资较低,忙于生计,很难顾及子女的看护,几岁大的孩子经常自己在路边玩,没人管,很容易成为“人贩子”的目标。

  三、拐卖儿童罪的防治对策

  针对近年拐卖儿童犯罪不断升级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侦破和惩治力度。2010年7月19日,公安部要求提升打拐专项行动力度,凡儿童少女失踪被拐,一律列为刑事案件,成立专案组[3]。但是应该看到,对于拐卖者的打击,总是发生在悲剧之后,即便将来孩子能够重回其原生家庭,结局也很难完美,曾经的经历可能会成为他们永难愈合的心灵创伤。近二十年打击拐卖犯罪所使用的刑罚不可谓不重,一次次的打拐专项行动,力度也不可谓不大,而犯罪久打不绝的现实和不断累加的失踪孩子的数目,促使我们不得不反思除了打击人贩子,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

  1.防患于未然:预防孩子被拐卖远比发生拐卖后再去寻找更为重要

  应该多对孩子进行社会常识的教育,比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也不要接受陌生人的糖果。当代社会的格局已经发生相当大的变化,残酷的现实提醒父母们,年幼的孩子不能像以前那样脱离家长而自行玩耍,孩子需要必要的看护。而有关政府部门也应该为贫困家庭的子女在入托方面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让他们也能享受城市生活带来的文明,而不是迷失在城市边缘。

  2.治患于初始: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第一时间发布儿童失踪信息

  儿童失踪案件在美国虽然也很常见,但绝大多数失踪的孩子都会被找回来,重要原因之一是美国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在美国,警方接到儿童失踪报案后会立即展开紧急行动,投入大量警力,甚至动用直升飞机,紧急情况下可以启动“全国儿童警报系统”,向市民家庭发布寻人公告,引发当地社区的关切。美国还设有“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开通多种语言全天候的热线救助服务。失踪儿童家长可以借助该中心网站制作标准化的寻人布告,也可以请求该中心出动配有警犬的专业搜救小组。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可以通过美国邮政署向全国各个邮局网点发布寻人传单。此外,美国一些大型公共场所还加入了名为“考德-亚当”(Code Adam)的儿童安全警报系统。美国的几家电信运营商也加入了这一系统,失踪儿童的家长可以通过短信向手机用户发出求救信息[4]。

  应该说,拐卖案件发生后的几个小时是救寻儿童的黄金时间。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公共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的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这有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和提高破案率。

  3.铲患于源头:对买方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打击

  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立法对于收买方的宽容曾广受诟病,很多观点更是直斥拐卖犯罪屡禁不绝就是因为放纵了收买者。《意见》充分重视了这一呼声,表明“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意见》列举了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论处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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