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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论丛谈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发布时间:2015-05-16   |  所属分类:犯罪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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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犯罪学论丛,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经验,借鉴

  内容提要: 与一般刑事犯罪被害人相比,性犯罪被害人在获得社会同情的时候,往往又容易被一般的社会舆论所中伤,其所受到的身心损害既持久又不易恢复;因此,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主要从性犯罪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免受二次受害权、请求赔偿和补偿权出发制定一系列非常细化、有效的规范,以实现对性犯罪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性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对被害人所带来的损害既明显又持久。一般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被害并能获得持久、广泛的社会同情与支持,而性犯罪被害人往往对自己受到性侵害的事实讳莫如深,而且希望被知晓的范围越狭窄越好。在社会评价体系中,尽管一般人也会给予必要的同情,但同时内心会滋生被害人已被玷污、已有污秽的看法,进而对其外在的个人价值大打折扣,在极端的个例中甚至贬损性犯罪被害人的人格。[1]有鉴于此,常规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方式已不能从根本上维护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需要有更具针对性、更行之有效的保障体系。

  由于在我国的立法、司法中并未根据性犯罪的特点来设置相应的保障体系以及进行相应的实践,而且在观念上也一直认为性犯罪被害人无异于一般犯罪被害人,无须制定特别程序赋予特殊权利,客观上导致性犯罪被害人没有办法获得来自官方的有效救济,这种状况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但欧美等其他国家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已经很清楚地意识到性犯罪的特殊性,也相继建立了较为有效地保护性犯罪被害人的特别机制,这可以为中国大陆完善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一、西方国家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一)美国

  在美国,女权主义运动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起了最直接的推动作用。女权主义运动最初关注的便是性犯罪和家庭暴力中女性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受的待遇。他们认为,传统犯罪学排斥了女性的遭遇,并且忽视、忽略甚至歪曲了女性被害人,使得女性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非但得不到社会的同情与救助,反而再一次被害,因此主张重新客观的审视女性被害人的处境,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保护女性被害人{1}。而在女权主义运动中,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便是对被强奸妇女的处理,该运动指责司法系统对待被强奸妇女不公并要求改变强奸罪所需要的证据及鉴定标准,同时还要求警方采取更人道的行事方式。女权主义运动坚持要求为妇女提供医疗和心理检查设施,呼吁改变检查被奸妇女的方式和场合。女权主义运动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起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1)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了社会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的关注与救助,比如女权主义运动本身对许多居民区设立强奸热线电话起到了很大作用{2}; (2)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了学术界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注,如1973年在波士顿举行了题为“妇女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天专题讨论会,会上重点讨论妇女怎样以暴力自卫、反对强奸,并且指出不仅需要修改法庭审理程序,而且需要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3)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了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特殊保护的立法,正是在该运动的推动下,美国不仅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立法,而且针对性犯罪被害人进行了特别立法,如1994年的《控制暴力犯罪和法律实施法》规定,对性暴力等被害人设立新的权利,比如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虐待儿童等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向被害人承担赔偿义务,[2]该法的第四编则是“女性暴力防止法”。

  自1970年代以来,美国很多州开始对其规定强奸罪的法律进行改革,通过删除或修改相关规定,以解决法律在实际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如革除那些想要证明犯罪人有罪很难的证据规则,特别是加强证据规则与反抗证据的要求,并废除了法官指示陪审团在确定有罪时应当特别小心的制度,改革后的制定法还引入了“强奸盾牌法”,限制被害人以前的性历史方面的证据的可采性。

  美国法中对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最大的贡献是“强奸盾牌条款”的确立,该条款1978年经由美国国会通过,并在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中具体体现;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一切涉及不正当性行为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任何证明被害人其他性行为或性倾向的证据,一例不予采纳。此条款使被害人在强奸案件中不会受到过多对于其道德、操守和之前行为的无谓拷问,不会再出现因为无地自容而在审判中精神崩溃以致怀疑、憎恨司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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