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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论文机构探讨拐卖儿童罪(2)

发布时间:2015-04-16   |  所属分类:犯罪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犯罪根源和犯罪的基本原因在深层上、更宏观的范围内决定犯罪的产生。也正因为如此,它们对具体类型犯罪的影响相对较小,更多的时候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性影响。就拐卖犯罪而言,其犯罪根源和基本原因与其他类型的犯罪一样,都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所以,犯罪学理论指出,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中,对实践意义更大的主要不是对犯罪根源、基本原因的探讨,而是对与犯罪产生影响最大、最直接的犯罪原因、诱因甚至是犯罪条件的探讨。拐卖儿童罪与其他形态的刑事犯罪一样,不是由单一的因素引起的,而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拐卖行为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其交易必然涉及买卖双方,而致使本应受保护的儿童脱离家庭,其监护人的失职也不容忽视。没有其中任何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行为就无法得逞。

  1.直接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

  据统计,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贩卖儿童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上是能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偷孩子的成本极低,赚的却非常多。从偷孩子到把孩子卖出去,“人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利润往往在数十倍以上。花几十块钱甚至几毛钱的成本,一倒手就能赚上几万块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才敢于铤而走险。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

  2.犯罪条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重要条件

  犯罪条件是使犯罪活动的实施成为可能的环境和因素。它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加速和推进了直接原因的作用,所以,犯罪条件经常被称作犯罪行为的“促进剂”或者“补充环境”。犯罪原因与结果的必然性联系,是以一定的犯罪条件存在为前提的。同原因相比,条件是可能性的,而原因是决定性的,除此之外,二者并无不同。

  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拐卖儿童犯罪是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因此,消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得以实施并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条件。那些或偷偷摸摸或明火执仗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受到社会的唾弃并被人们所不齿,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猖獗的拐卖行为的背后,有一个十分庞大的需方市场。买卖渠道的畅通和买方群体的庞大,助长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心理,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观念是买方热衷于购买儿童的重要原因:第一,重男轻女的观念。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认为女孩将来要出嫁,即便是亲生女儿也将不是自己家的人。女孩在生产劳动方面处于劣势,男孩才能顶门立户,承担重体力劳动,家里没有男孩会被人瞧不起。这些家庭对于生育男孩有超乎寻常的渴望,而当愿望无法实现时,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获得男孩;第二,传宗接代的观念。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女,是最大的不孝,会对不起祖先。延续香火,是父辈生活的重要内容。有了孩子,家族的血脉才能延续;第三,养儿防老的观念。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甚健全,老百姓尤其是生活较为贫困的家庭,对于未来、对于老年充满担忧,普遍认为子女是老年生活的保障,到自己无力从事生产劳动时,子女是唯一的靠山;第四,多孩好养的观念。有的家庭并非没有亲生骨肉,但认为抱个孩子来,两个孩子好养活。以前收买儿童多发生在贫困地区,而现在广东等一些发达地区买孩子的案件也很多。当地的习俗认为,谁家男孩越多,在当地的名望和地位也会越高;第五,淡薄的法制观念。由于法制宣传不够,许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犯罪,认为自己花了钱,买个孩子养算不得什么大错,从而心安理得。这种法盲意识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恶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是应当明确,买方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被动的、次要的。从长远的观点看,预防犯罪的重点仍应放在消除犯罪原因即打击拐卖犯罪分子上。但是,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从对犯罪进行预防的角度来说,有时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能很快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为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要比减少和消除犯罪原因更主动、更方便、也更容易一些。这一经验在同拐卖犯罪作斗争中同样有效。保护儿童、反对拐卖要变成社会共识,让广大民众来认同。买卖儿童不仅仅是拐卖者的责任,收买者也要主动拒绝,因为收买者的需求是直接决定拐卖者的拐卖规模,并刺激拐卖者肆无忌惮犯罪的重要条件。如果收买者不敢买、不愿买,那么就断开了拐卖与收买之间的“链”,拐卖犯罪就失去了继续实施的动力。

  3.犯罪诱因:看管不力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被害原因

  犯罪诱因是指与做出实施犯罪行为决定有关的外部影响和直接因素。这些因素可能是挑拨、劝说、唆使、刺激等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的各种事件,甚至包括实施犯罪的方便和可能。从犯罪诱因的性质上看,它是具有某些特殊性的实施犯罪的条件,所以有时也叫犯罪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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