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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论文机构探讨拐卖儿童罪(4)

发布时间:2015-04-16   |  所属分类:犯罪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但同时,《意见》强调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意见》对于打击收买者的规定,大大低于人们此前要求严惩收买者的预期,不但没有改变现行刑法的规定,而且还增加了“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诚然,立法精神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减少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阻力。但笔者认为此种规定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作用,削弱了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效果,助长了拐卖人的嚣张气焰,这也正是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待普法进一步深入、全社会都认识到收买儿童为法律所不容时,应当修订对于收买者的免责规定,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消除法律软肋虽然任重道远,但必须为之。毕竟让收买者尊重人权,不去以身试法,远远比期冀其在儿童被解救时好好配合要重要得多。

  结语:拐卖儿童犯罪与打拐斗争此消彼长的曲线历程以及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说明人类社会目前仍然具有拐卖儿童犯罪生存的“肥沃土壤”(社会环境),因此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犯罪的方法是改善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正像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弗朗斯·冯·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反拐”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开展综合治理。要在根源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国家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安居乐业,这才能根除拐卖犯罪的土壤。

  注释:

  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参考文献】

  [1][2]王牧:《新犯罪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200页。

  [3]穆奕:《儿童失踪被拐一律设专案组》,载《京华时报》,2010年7月20日。

  [4]田方萌:《美国人怎么寻找失踪的孩子》,http://news.sina.com.cn/pl/2007-06-22/0949132875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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