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犯罪学论丛谈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16   |  所属分类:犯罪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二)英国

  英国法律规定,对于性犯罪中的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即当被害人出庭接受盘问时,被告人本人回避,由其律师代为进行对性犯罪被害人的盘问。英国于19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针对被害人尤其是性犯罪被害人作证的改革,通过《1996年被害人宪章》、《1998年为正义发言》、《1999年青少年司法法案》和《1999年刑事案件证据法案》等法律法规,英国引入了一系列在庭审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的新举措,主要包括:(1)允许被害人在屏风后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不在法庭上与被告见面;(2)采纳被害人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3)允许被害人在与法庭相邻的房间内通过闭路电视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4)注意清理法庭外走廊等地方的闲杂人员,确保被害人作证时隐私权利的保护;(5)法官和律师不带假发、不穿法袍和律师袍,以降低法庭庄严气氛对被害人的影响;(6)采纳在正式庭审程序前质证被害人证言的录像;(7)允许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与法庭和被告方律师沟通。

  对于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除了在作证上做特殊规定外,还在其他可能对性犯罪被害人不利的方面做了特殊规定,如《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如禁止被告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反问强奸案的被害人;为易受伤害和受恐吓的证人提供更多的手段,如事先准备好录像证据;为诸如性犯罪的被害人那样的被害人保密,以鼓励报案和披露;对暴力犯罪和性犯罪,采用新的判决,使那些遭受最痛苦经历的被害人或目睹这些犯罪的证人相信罪犯将受到惩罚以及他们将受到保护。2003年通过的《刑事司法法》,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内容,如肯定了对被害人性生活史的证据或者问题的限制。[3]

  在审判阶段,为了减少犯罪被害人特别是性犯罪被害人的精神压力,在他们出庭作证时,法官可以穿便衣,或离开法官席走下来询问,证人可以利用麦克风小声讲话,或在遮挡板的后面作证,也可以在法庭以外的房间里通过电视进行询问,还可以播放事先录好的录像和录音;实行把性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在法院的接待室分开的制度,以免除性犯罪被害人面对被告人的不安感;在被告人被释放后,重大犯罪的加害人被释放的信息,其相关情报应向犯罪被害人提供,并制作犯罪被害人对其安全是否担忧的调查报告书。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的成员,在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深受英国影响。在澳大利亚,法律变革与法律改革的潮流,对与性犯罪有关的许多实践和程序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几乎是在澳大利亚全国各州都出现了许多针对性犯罪立法和实践的改革报告。1976年有3个州,即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和维多利亚州,收到了有关强奸罪的专门法律改革报告,这些改革报告的所有建议都旨在缓解强奸犯罪被害人在预审与审判中常常遭受的紧张和窘迫状态,收到报告后,每个州都根据并综合了这些报告中所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并制定了法律。随后,西澳大利亚州、维多利亚州也改革和制定了相同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缩短了侦查、起诉、审判之间的间隔,它严格规定在强奸案的诉讼中,一般必须在被告人被逮捕后的3个月内进行预审,在被告人被提交法庭的3个月内进行审判,在审判程序上的久拖不决,甚至拖到被告人已被保释出去了,其实是对被害人的极度痛苦和伤害的漠不关心,并且所有的法律都禁止盘问被害人性史。

  在澳大利亚,不仅各州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做了详尽规定,而且联邦法律也做了类似规定。《澳大利亚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当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直接涉及到指控且根据特定案件的所有情况认为使用该证据是正当的,才允许就有关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提问;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尽可能在被告人不在场时进行,以保护性犯罪被害人;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件,应该在审判的公开性上加以限制。从联邦和州制定、修改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来看,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改善强奸罪被害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的处境。正是在旨在提供确保“对于受害的姑娘和被告都同样公正”的立法浪潮下,不仅有其他类型的犯罪被害人的赔偿和补偿以及其他权利问题所制定的法规,还有针对强奸罪被害人所制定的专门法规{2}360。

  (四)德国

  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一直是德国关注的重点。早在1983年,德国社会民主党便曾向联邦议会提出过“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草案,虽然该草案最终没有被获通过,但是这成为德国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开端。尽管德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保护性犯罪被害人的专门法律,但是在一般被害人保护的法律中,往往考虑了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的特殊保护。

  1976年《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规定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有权申请治疗费、康复费、补偿费,而其中的暴力犯罪就包括性犯罪;1986年《被害人保护法》确认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其中特别规定性犯罪被害人有权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对法官和鉴定人的回避申请权、诉讼结果的通知请求权,以及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等;为了减轻性犯罪被害人作证时因接受询问所带来的精神上痛苦以及防止第二次被害,1998年制定了《证人保护法》,规定对性犯罪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场合,可以由律师做其陪伴人;对16岁以下的性犯罪被害人的询问,如果可能涉及证人的重大利益,被告人又不能退庭回避的时候,询问可以在法庭以外的房间里进行,询问的情况通过电视向法庭转播,证言的内容通过麦克向法庭的在庭者传送,对于反问,由审判长用电话向少年被害人传达;对于成年人的性犯罪被害人的作证,根据申请也可以采用上述方法。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uuqikan.com/fanzuixuelw/14249.html


上一篇:海南论文机构探讨拐卖儿童罪
下一篇:期刊论文发表浅谈司法鉴定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