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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论丛谈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5)

发布时间:2015-05-16   |  所属分类:犯罪学: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第三,虽然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于性犯罪被害人具体权利的规定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但概括起来,这些权利无非可以归纳为知情权、参与权、免受二次侵害的权利、赔偿和补偿的权利,主要权利基本相似,只是在权利的保障过程中各有侧重。

  第四,上述国家和地区在加强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还注意这些保护措施不会因此而侵犯到被告人的权利,避免被害人权利和被告人权利形成竞赛,主张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平衡。例如,在德国,根据法律规定,性犯罪被害人有权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积极参与对犯罪人的审理,该规定就因为可能会削弱被告人的辩护权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再如,美国为保护性犯罪被害人的隐私权而为其设立的“强奸盾牌条款”,就因为该条款可能会侵犯到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而广受批评。在类似问题上,各国均于诉讼中针对具体情形赋予被告人相应的防御性措施。例如,尽管存在“强奸盾牌条款”,但也有例外采纳被告人抗辩的情形。

  结语

  他山之石往往可以为我们提供独特视角与经验,也可使现实难题迎刃而解。我国大陆立法、司法中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鲜有涉及,已于生活中带来诸多沉疴恶疾,本文所述若能成一观照,是为有幸。

  【注释】

  [1]正是这种普遍的社会舆论,客观上导致很多性犯罪被害人宁愿忍辱负重也不愿将受害事实公诸于众,甚至在国家机关已将作案者抓捕归案,有些被害人还矢口否认被侵害的事实,不积极协助国家机关的追诉。

  [2]对性犯罪被害人予以赔偿,这是非常重要的国家态度。譬如我国对犯罪损害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性犯罪被害人由于性犯罪案件基本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此类案件的被害人没有办法提起相应的赔偿诉讼,也使得一些性犯罪案件发生后,最后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为了获得赔偿不能不说是其中非常重要的诱因。

  [3]该规定实际上吸收了美国“强奸盾牌条款”的合理内核,使对性犯罪的指控变得更为容易。

  [4]德国对性犯罪施害人进行强制DNA检验,也是为了免除被害人对受到侵害后可能出现的潜在病源的顾虑;这种检测方式随着时势变化可以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如AIDS检测、性病检测、传染疾病检测等。

  [5]对第一次询问制作询问录像,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赋予其延伸效力,实际上可以减少性犯罪被害人在冗长的诉讼过程中一次又一次去面对自己不堪回首的噩梦,避免第二次、第三次……的受害,这在性犯罪案件中尤为必要。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中甚至避免对相同事项重复询问。

  [6]不让性犯罪被害人因为个人信息的披露而处于舆论漩涡之中,增大其名誉损失的风险,是许多国家和地区一直非常注意的问题。涉及个人隐私案件的保密力度,有时与该类案件被有效追诉的比率有直接关系。

  【参考文献】

  {1}D.Kelly Weisberg. Sex Violence Wor, And Repro-duction,[M].Temple University Press, 1996. 233-245. {2}汉斯·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360. {3}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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