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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发表网过失共犯理论

发布时间:2015-05-14   |  所属分类:刑法:论文发表  |  浏览:  |  加入收藏

  关键词: 期刊发表网,共同犯罪,过失犯,因果关系判断,过失共同正犯,类型展开

  内容提要: 社会发展促使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形态,主张过失共同犯罪的学说日渐引起关注。当前的争论主要限定在刑法诠释学的范畴内进行,大陆法系主流立场尚不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行为共同说作为其理论根基并非绝对;当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整体上对特定法益形成了具有结果属性的现实危险,其中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且在规范判断上存在择一或者重复的因果关系时,过失共同正犯得以成立。承认过失共同正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否承认其实牵涉到其他实质考虑。过失共同犯罪理论应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领域,具体适用主要有三种类型。共同犯罪向过失犯领域扩张,合理反映了现代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应对,也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对被害人法益的重视,我国将来在立法论上有必要予以肯定。

  近二十几年来,随着著名的瑞士“滚石案”判决结果的出台,在整个大陆法系领域内,主张过失共犯能够成立的刑法学说日渐引起学界关注,其缘由主要在于,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的形态,部分学者认为局限于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仅仅对过失犯罪行为进行单独的处罚已不能有效地适应法秩序需要,因此自解释论的范畴逐渐开始采肯定立场。虽然直到目前为止,关于过失共同犯罪应当肯定与否仍存在激烈争论,整体而言其在理论和实务中也仍属于少数派见解,但是各国学说有渐渐趋向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趋势,面对这一新的时代思潮,本文认为有必要就这一理论变革进行系统研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关于共犯的理论和大陆法系并不完全一致,且立法明确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因此本文的探讨范畴不局限于狭义共犯,也不仅限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一、共同犯罪领域的革命—过失共犯概述

  过失犯罪,只能够由行为人各自进行,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使这种违反和他人注意义务的违反具有同时性或者存在某种关联,彼此之间也不适用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体负责”的处罚原则,这一点直到上个世纪末期依然是刑法学界基本上不存在争议的共识。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过失犯罪类型案件,依据传统的刑法理论见解无法予以妥当处理,或者基于社会保护的需要认为传统的处理结果存在不妥善之处,比如某甲和某乙共同经营某小吃店,由于未曾留意腐烂食物的及时处理,而在意思相通的情形下,误将应该倒掉的食物端给了客人吃,结果导致客人急性中毒;张某和赵某二人出去郊游,共同在野外烧烤,在烧烤结束后疏忽火苗的扑灭就回家了,结果引起了森林大火;再比如,两个同时值班看管锅炉的工人,因为无聊喝酒,然后都睡着了,结果致使锅炉爆炸造成财产人员损害的。面对诸如此类的过失犯罪案件,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考虑扩大共犯理论的适用范围,进而开始主张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最先在大陆法系引起普遍讨论的,是今天学界已经比较熟悉的瑞士“滚石案”的判决,这个判决采取了肯定过失共犯成立的立场。“滚石案”的基本案情是:两个瑞士的年轻人A和B,于1983年4月21日下午6时55分左右,从某森林小屋返回家的途中,发现Toess河右岸的山坡上有两块大石,重约50公斤和100公斤以上,于是A提议将大石头从山坡上推下去。A和B对于此处的地理环境非常熟悉,并且知道河岸经常有渔夫出现,将如此重的石块推落下去有可能对他人产生危险,在这样的状况下,B接受了A的提议。为了确认河岸边是否有人,B跑到绝壁边大声喊叫一声“有谁在下面吗”,但是他的位置使得他无法看到Toess河右岸的全部景观。在没有听到任何回应之后,B跑回A所在之处,用手将超过100公斤重的大石块推动使其滚落到山坡下,随后,A也以同样的方式将重达50多公斤的石块推落。两块大石头之一碰巧击中了在河边垂钓的渔夫C,导致了C的死亡,但是对于究竟是哪块石头砸死了C,事后根本无法确定。关于该案的最终判决,瑞士联邦法院基于“行为人若不遵守注意义务,且依其不注意的行为形态,已充分符合构成要件时,均成立过失犯的正犯。至于其他行为人以同样方式共同实行犯罪行为时,亦应适用。换言之,基于过失而引起同一结果的多数行为人,皆以过失犯的正犯予以处罚”的理由,驳回了被告A关于“Zuerich州高等法院认为其行为与C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当”的上诉,认定A成立过失致死罪[1]。

  瑞士的这个判决肯定过失共同正犯能够成立,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绝大多数的德国刑法学者对其进行了批判,认为这样的一个判决并不具有合理性,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应当予以肯定。问题在于,对于这样一个判决背后的法理究竟是什么,赞同的学者并未能就此形成一致意见,关于过失共同正犯的探讨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在整个共犯领域,是不是应当承认过失的帮助共犯和过失的教唆共犯,以及如何处理过失共犯与故意共犯之间的理论冲突,是依然需要进一步展开探讨的理论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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